梧州裕农公司没仓储无货物 竟轻松揽金超亿元(图)

05.12.2014  12:54

梧州 没仓储无货物,轻松揽金超亿元

广西最大一起网上非法经营案件一审宣判,3人被判处5年至11年不等有期徒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周如雨 通讯员 易宽泓 彭政

  犯罪嫌疑人庭上受审。 易宽泓摄

12月2日,梧州市龙圩区法院对一起网上非法经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裕农公司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处罚金3000万元,该公司主要经营人员亦分别被判处不同刑期及罚金。据了解,该案是迄今为止广西最大的一起网上非法经营案件。

原来,2012年,有人通过成立一家大宗农产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即裕农公司,向社会提供一个网络交易平台,吸引民众进入该平台进行买卖交易。然而,由于这家公司设立的交易规则类似于炒期货,导致不少客户进入该平台买卖时,均蒙受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警方介入后,该公司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案发:

各地200余人受骗后报案

2012年9月以来,梧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以下简称经侦支队)陆续接到全国各地多名群众报案称,他们被一家名为裕农公司的工作人员以打电话诱骗的方式,在该公司的网站下载、安装电子交易平台软件并注册会员账号,参加了该公司的网络电子现货交易,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接到群众报案后,办案民警立即开展了侦查工作。经过前期摸查,2012年10月30日,该支队正式对裕农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立案侦查。同年11月29日,经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认定,裕农公司的行为为变相期货交易行为。为此,办案民警开始着手对该公司几名负责人进行抓捕。

2012年12月5日,经侦支队民警在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南村派出所的配合下,在番禺区大石镇迎宾路,即裕农公司广州分公司办公处,将犯罪嫌疑人白某、赵某、冼某等三人抓获。同日,该支队民警在梧州市丽港皇冠酒店将丁某抓获。同月10日,贝汉某在湖南省汨罗市高速铁路站被长沙铁路公安处汨罗车站派出所抓获,后移交给经侦支队民警带回梧州执行拘留。同月31日,贝某向该支队投案自首。

据经侦支队办案民警不完全统计,裕农公司共有3000多名客户,他们在裕农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进行农产品电子交易时均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目前,仅有200余人到公安机关报案。

侦查:

涉案公司既没仓储也无货物

据了解,裕农公司筹备于2010年期间,经过多年的市场开发、人员培训、开始试业等,于2012年6月起正式经营。目前,公司股东有白某、贝某、贝汉某、冼某等5人,注册资金为人民币3000万元,由丁某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法人代表。

裕农公司成立后,在北京某软件公司设立了一个互联网服务器,并通过服务器向社会提供一个网络交易平台,凡是参与买、卖的双方均可通过服务器进行网上货物交易。与此同时,客户通过全国各地的代理商将个人资料传到裕农公司,然后将账户与银行进行对接。公司接到客户的资料后,会将这些资料输入到服务器,客户即可自行在网上进行买卖操作。

据丁某交代,裕农公司的网络电子交易平台上的商品种类有八角、桂皮、六堡茶、红茶等农产品,但交易平台的价格浮动没有依据,价格是客户进行买卖时产生的上、下浮动,“公司的利润主要为每笔交易产生的手续费,为1元/批”。

另据该公司行政主管黎某证实,每次农产品初次上市指导价由另一负责人赵某决定,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强行平仓制度、做空做多等制度,采取T+O模式的期货交易。公司还规定,所有农产品到了交收当月的第10个工作日,客户必须进行转让,如果到期不转让,就会进行实物交收。

据了解,裕农公司在全国各地有几十个代理商。每个客户进入公司的交易平台,都要先交保证金,保证金要达到订货金额总量的20%。公司的交易规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客户在裕农公司进行交易时,公司会向客户收取1元/批的手续费,这些就是公司的利润。到目前为止,裕农公司没有仓储地点,也没有货物存储。

庭辩:

交易方式是否为期货交易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12月间,被告单位裕农公司的被告人丁某、白某、赵某等人非法开设茶叶、八角等农产品的网上交易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电子贸易合同,并提供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高达5倍的农产品网上交易。裕农公司以每买卖一手合约收取1元的标准等方法从中赚取手续费。至2012年12月案发,裕农公司收到全国各地参与交易客户的资金共1.63亿余元,收取手续费1655万余元。

庭上,公诉人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单位裕农公司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采取变相经营期货的方式进行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丁某、白某、赵某等身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裕农公司的辩护律师认为,检察院指控不成立。他辩称,裕农公司没有非法从事期货交易,获取非法收益的故意,也未实际获得非法利益,裕农公司提供的是农产品的中远期现货交易平台,且裕农公司并非涉案犯罪行为的犯罪主体。

随后,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丁某、白某、赵某等人亦先后进行了辩解。

判决:

一审认定涉及非法经营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于2010年6月13日注册成立裕农公司,在未取得国务院期货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裕农公司通过互联网开设电子交易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电子贸易合同,让投资者以集中交易的方式进行茶叶、八角等农产品的标准化合约交易,不进行实物交割。同时,裕农公司实行保证金及涨跌停板、当日无负债结算、限制订货量、强制转让等制度,从事变相期货交易。裕农公司按照客户每交易一批合约双边收取1元的标准,从中赚取手续费。此外,裕农公司通过设立多个内部账户,进行特殊设置(即无手续费、无最大订货量要求、无最大下单量要求,保证金为1%),赚取巨额资金,并将通过内部账户赚取的不少于1000万元的资金转入白某某的个人账户。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裕农公司所从事的农产品的交易规则,完全符合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期货交易的特征,然而,该公司并不具备经营期货业务资格,也从未进行过现货交易,对其行为应认定为变相从事期货交易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裕农公司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丁某、白某、赵某等在裕农公司非法经营过程中,均实际行使了管理职权,起到决定或指挥作用,应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据此,龙圩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裕农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被告人白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万元;被告人丁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赵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在案扣押、冻结、查封的财产,也一并作出处理。裕农公司结算专户的资金,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给广大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