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启动公益诉讼试点:13省区市试点两年

16.02.2016  10:54

 

新华日报》图片   

        事件回放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下称《方案》)。最高检将依据《方案》,选择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院开展改革试点。试点期限为两年。

  《方案》明确了试点的案件范围。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试点期间,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方案》明确指出,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是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方案》设置了诉前程序,规定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

  试点进行中,最高检将与最高法共同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适时就公益诉讼案件管辖、起诉、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联合作出实施办法,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及时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适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事件影响   

  我国的公益诉讼案件,尤其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确实不是很多,其原因主要在于立法依据不明。公益诉讼不同于私益诉讼,对于私益诉讼我国已经有了民事诉讼法作为起诉的依据,公益诉讼的依据一直没有得到立法的明确。我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改,仅仅在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这里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究竟是指什么机关和组织,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此后相继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符合一定条件的环保组织和消费者协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这就为公益诉讼的真正落地提供了依据。

  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仅有抽象的法律原则性规定,比如,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履行其职责,保护国家财产和公共利益不受损失,但并没有具体赋予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

  此次授权,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必然对维护公共利益产生积极影响。同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也可以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秩序。最重要的是,可以通过公益诉讼制度,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纠正越权、滥用职权和不作为行为,将苗头问题控制住,防止这些问题演化成公务人员的职务犯罪。

   各方观点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常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具有很多别的主体不具备的优势,主要包括:其一,不会缺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法律确定的职责,任何机关或团体组织都有可能基于种种理由不提起公益诉讼,但检察机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提起公益诉讼,否则就是失职渎职。因此,检察机关是提起公益诉讼的最后一道防线。其二,不会滥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其法律职责,它提起公益诉讼不带有任何私利或私人动机,再加之有制度保障,因此检察机关不会滥用公益诉权。其三,专业知识。检察机关具有专门人才和专业法律知识、诉讼技能,在提起公益诉讼上更加能够有的放矢。

  ——2015年7月3日新华网

  评论员沈彬:检察院试行公益诉讼,对现行的司法诉讼体制有所突破,所以需要稳健地把握改革节奏。比如,原本民事诉讼是所谓“民告民”;现在由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就是“官告民”,突破了既有的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再比如,之前检察院纠正政府部门的渎职行为,主要通过追究相关责任官员的刑事责任来实现,而试行行政公益诉讼后,是通过状告政府部门“行政不作为”来实现的,把传统的“民告官”变成了“官告官”,其中行政——刑事责任的衔接等法治细节问题,都需检察机关仔细权衡。

  ——2015年12月7日《深圳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