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深化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机制完善探析

22.12.2014  17:07

 

内容提要:近三年来,检察机关以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核心,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深化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仍然突出,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有义务完善工作机制,深化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确保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

 

关键词:检察机关 矛盾化解 机制完善

 

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已成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评判一个社会稳定与否,不是看有没有社会矛盾或利益冲突,而是看这个社会是否具备一个完善的社会机制将矛盾和冲突控制在有序范围内”。[①]这是2010年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的要求。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就是要把排查社会矛盾纠纷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抓源头、建机制,努力化解老矛盾,有效预防新矛盾,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不断巩固和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好局面。近三年来,检察机关以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核心,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深化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但各种社会矛盾仍然突出,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有义务完善工作机制,深化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确保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本文就检察机关完善深化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机制的问题作一探析。

一、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的形式、成因

(一)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的形式

不可否认,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各种矛盾仍然非常突出,既有国外敌对势力的渗透,也有事关国家利益的民族及宗教矛盾,而矛盾比较普遍和突出的是人民内部的利益冲突。这种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侧重于民生方面,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普通民事方面的社会矛盾,表现为平等主体间的公民或组织因利益冲突而产生的矛盾;二是执法主体违法行政引发的社会矛盾,表现为行政执法机关在管理社会事务时违法或滥用行政权力造成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受损而引发的矛盾;三是司法不公正或不科学导致的社会矛盾,主要表现为司法裁判没有依法维护普通民众的权益引发的矛盾。这些矛盾通常发生在农村征地、城市拆迁、医患纠纷、民族与宗教矛盾等方面。

(二)当前我国社会矛盾产生的成因

1、不发达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是社会矛盾产生的根本原因。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矛盾从根本上来讲是利益冲突。由于生产力水平的限制,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还处在相对不发达阶段,人均收入水平相对较低,还伴随着一定的贫富分化,因此发展是一切工作的重心。为谋求经济发展和地方财政收入,一些地区大打招商引资的牌,借“经营城市”理念之名,通过低价征收土地、高价转让的方式获取市政建设资金,但往往因为土地补偿款微薄,无法补偿利益受损方而致使城市拆迁及农村违法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重生。

2、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相对滞后是深层因素。现代民主具有内在的调节机制,人们可通过投票、听证会解决分歧,化解利益矛盾冲突。由于我国民主制度还处在发展阶段,依托民主制度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方式和方法还没成熟,造成部分地区政群、党群关系紧张,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我国各项法律制度、规则正逐步制定和完善,难以有效预防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有的虽有法律规范,但弹性过大,可操作性差,容易使人们钻空子,为自身牟取非法利益”。[②]有的法律法规虽然通过合法的程序制定,但是由于指导思想落后,执行规则不科学造成合法行为的利益被剥夺,进而引发社会矛盾,如城市违法拆迁和农村非法征地。

3、国家工作人员工作方式不科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方式、工作作风直接决定着国家机关的形象,影响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执行。目前社会矛盾多发,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部分领导干部处理问题的方式不科学造成的。有的人员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而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方法落实政策,缺乏利益的平衡机制;有的领导干部仍习惯于命令式管理,家长作风浓厚,缺乏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缺乏民主意识。有的工作人员害怕矛盾,不去发现矛盾、不积极解决矛盾,一旦发生矛盾就认为是“刁民闹事”,处理方法简单粗暴,造成更大的社会矛盾。

4、矛盾化解机制的不完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能没有矛盾,我们必须将矛盾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因此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矛盾化解机制。目前我们“将主要资源配置于司法机关和正式的诉讼程序, 对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制度建设重视不足, 投入相对薄弱,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发展不平衡”,[③]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信访以及民间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没有充分发展和运用。另外,各种化解方式、诉讼和非诉讼解决方式没有很好的衔接同样造成社会矛盾积淀,长期得不到解决。

二、化解社会矛盾是检察机关职责所在

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对抗与冲突,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治本之策,也是检察机关当前乃至长远必须始终做好的一项基础工作。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结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明显变化,这些都必然带来各种矛盾与问题,也必然导致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以不同形式集中涌入司法领域,因而着力推动社会矛盾化解、促进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各种矛盾与问题、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把强而有力地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就成为当前检察机关服务改革开放大局、服务“保增长保民生 保稳定”,致力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三所前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就已经提出要认真做好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并把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置于三项重点工作之首,足以体现化解社会矛盾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而推动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在一定意思上说也是为了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我国的检察机关主要肩负着实施法律监督、查处职务犯罪、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打击刑事犯罪等三项职责,履行三项职责的目的,也是为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三、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社会矛盾

(一)基层刑事案件的发案率不断上升,已经成为影响基层稳定、阻碍基层经济发展的一大毒瘤。这些案件大都是因山林、土地、家庭伦理纠纷而诱发的伤害案件、未成年犯罪案件、无业、闲散人员犯罪案件。这些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案情琐碎,案件的顺利解决不仅需要司法手段,在可能的情况下还需要综合运用政治、经济、道德等多种手段。基层检察机关不仅要准确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案,还要积极主动做好释法说理,通过法制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权、有序维权、依法合理表达诉求,以促进基层的稳定、和谐。由此可见基层检察机关的责任重大。

(二)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有上升趋势,尤其是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在农村集体土地批租过程中有的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在征地补偿资金管理使用中有的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便挪用、侵吞征地补偿款。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之便收受贿赂。在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工作中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勾结以权谋私,利用职权贪污、受贿。在土地成片开发过程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土地审批、工程项目发包与工程建设等职便收受贿赂。村干部的腐败使村民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打了折扣,甚至严重地影响了党的农村政策的贯彻落实,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在农村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已刻不容缓。

(三)群众涉检上访案件增多。随着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各类经济纠纷及因这些纠纷引发的各类案件呈上升趋势,矛盾纠纷激化的形式主要表现为上访,出现了表达方式组织化的群访、表达方式极端化的缠访、闹访等倾向。这些与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期望有很大关系。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任,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被人们寄予了越来越多的期望,但由于种种原因,也使人民群众时常期望,有时“失望”。如认定职务犯罪事实要靠证据证实,而有些上访人到检察机关举报往往只反映他们怀疑的事实,要求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却提供不出相关证据。在调查中,有些案件由于时过境迁,有关账目等证据材料因保管不当而损坏、丢失;或由于其他原因而难以取得,有些事实难以查清;或是涉案主体身份不符,不属于检察机关受案范围;或是案件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等原因,检察机关据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上访人由于对检察机关处理决定不理解。

面对以上所存在的问题,基层检察机关转变工作方式,革新工作理念已经是刻不容缓的事情。这些转变要求对原有检察工作机制进行多方面的调整,如刑检工作的程序、办案标准、具体刑事司法制度等;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矛盾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单纯刑检方式无法涵盖化解矛盾工作的全部,因此检察机关中的所有部门,包括综合部门在内,都必须重视矛盾化解工作,处理好自身工作与化解社会矛盾的关系,并且加强部门间的相互配合。

四、检察机关完善深化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机制构想

近三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创新工作机制,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始终,主动与职能部门协调,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又出现,需要我们不断创新和完善工作机制,来应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建立民生检察服务工作机制。这需要检察机关检力下沉,抽调必要检力,设立派驻乡镇检察室,深入乡镇、企业、社区,到法律监督工作的第一线,掌握辖区内的村居情况,了解基层对法律的需求,进而找准影响基层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努力防止和减少集体上访和“民转刑”案件。特别是目前进行的“城中村”改造、农村宅基地确权等重点工作,及时跟进法律服务,监督、协调有关部门依法解决拆迁中的问题,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让老百姓切实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二)建立社会矛盾化解的常态机制。结合民生检察服务工作特点,定期分析社会稳定形势,加强对突出矛盾纠纷的排查、处理,努力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消灭在基层。在这一工作机制下,对民事申诉案件、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等,可以积极探索以调解、和解的方式处理,让群众最大程度地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在检察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出台前,还可以利用这个平台充分听取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对群众关注的案件、事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缓解社会矛盾。

(三)建立社会矛盾排查预警工作机制。排查就是通过检查、调查和调研等方式全面摸清社会矛盾。排查的目的在于早日发现矛盾从而提出科学的策略处理和化解矛盾。排查具有综合性,“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的范围是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各种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社会矛盾纠纷,务求达到横到边、竖到底的要求”。[④]排查不仅要摸清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可能存在的社会矛盾,还要查清这些矛盾产生的原因,建立工作责任制,要求检察机关内部制定科学的策略进行化解。排查是检察机关发现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检察机关应建立定期的、规范化的、制度化的排查体系,从而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上争取主动。

(四)完善刑事和解工作机制。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挽救和教育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有助于他们认识并改正错误,减少对抗情绪,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当然,对犯罪的不当宽容可能导致纵容而造成更大的社会矛盾,因此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机制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以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

(五)完善检察信访工作机制。检察机关的信访工作主要是群众来访,要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创新完善信访工作机制, 畅通信访渠道, 切实维护信访秩序, 强化接访工作责任。强化检察长和检察官定期接待来访制度,倾听群众呼声,通过有效的社情民意表达发现矛盾并化解矛盾,有效减少涉检上访上诉,进而充分化解社会矛盾。

正确处理和化解社会矛盾是改革开放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力保证。正确化解社会矛盾关乎社会稳定、人民团结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矛盾若没有及时化解将严重挫伤人民生产积极性,妨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充分根据自身的职权和职责,完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化解社会矛盾,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刘中起,张广利:《新形势下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的新型机制研究》,[J]《学术探索》,2009年第4期。

2、方运战:《试论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N]《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3、吴春平:《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需要多元化机制》,[J]《中国司法》。

4、才亚民 闫雷:《发挥检察职能 化解社会矛盾 促进社会和谐》,[N]《承德日报 2011 年3月14日

(作者单位:广西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①]刘中起,张广利:《新形势下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的新型机制研究》,《学术探索》,2009年第4期 23页

[②]方运战:《试论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19页

[③]吴春平:《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需要多元化机制》,《中国司法

[④]方运战:《试论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