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县工商质监局一起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案一审胜诉

26.02.2016  12:36
 

  横县某某公司在广西横县所管区域内,得到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授权从事产品销售、宣传、网络开发、服务和使用“本田”注册商标等事宜。 

  横县某某公司于2014年8月至9月发布促销广告宣称:“本田只有一个!世界的本田,就在这里……”,以商标、门店门头、车体等图片对比方式,宣称其经销的“新大洲本田”才是纯正的本田商标和摩托,其余为非纯正的本田商标和组装车,买“××-本田”产品为花冤枉钱。广告发布后,在横县同一辖区经营“××-本田”摩托车经销商向横县工商质监局进行举报称,他们享有同等的“本田”商标使用权。经调查,该经销商和横县某某公司都是本田“HONDA”注册商标许可人,均享有同等的商标使用权。 

  2015年2月,横县工商质监局经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横县某某公司进行处罚;2015年3月,该局根据横县某某公司的申请进行听证,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横县某某公司利用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责令横县某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横县某某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11月,宾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横县某某公司促销广告宣传行为,已构成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横县工商质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横县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横县工商质监局一审胜诉。 

  截至2016年1月,该案已超过上诉期限,一审判决生效,横县某某公司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