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借"有别老汉想利滚利8年未追钱款 梦想成空

25.08.2015  10:39

  甥舅十多年前合伙做生意,分家后还有2万元资金未结清给舅父。舅父认为,利息按年计可以利滚利,8年余未向外甥追索钱款。今年年初,舅父一纸诉状,要求外甥返还本金、利息共11万余元。怎奈当初写下的为“欠款”,与民间借贷的“借款”定义不同,舅父终因该款项属合伙纠纷,被判定超过诉讼时效,未能讨回钱款。“欠款”与“借款”一字之差,判决结果却可能有天壤之别。

   老汉精打细算利滚利 8年未追讨钱款

  老李曾和外甥小朱关系不错,1994年两人商量后,决定在市内某市场合伙开一家店,批发和零售化妆产品,为此,外甥投入5万元,老李投入3万元作为创业资金。店铺开业才5天,老李就向外甥提出退出合伙经营的要求。

  因当时外甥已将资金已投入批发店,一时没办法退还钱款,便写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给老李收持。同年10月,外甥退还1万元给老李,并在《欠条》上将欠款3万元涂改为2万元。《欠条》内容变更为:“欠条,今欠李某贰万元正(¥20000元正),每月按3分息计算(叁分息)以每月玖佰元正(¥900元)数(利息计算)。欠款人:朱某,1999年4月20日。”

  后经过追索,外甥又分4次归还利息共8500元给老李,最后一次还款时间为2007年2月16日。还款后,老李出具收条给其收持。之后老李再未收到外甥的还款。时隔八年(今年4月),老李将外甥告上法院,要求其返还本金及利息。老李算了一笔账,从1999年至2015年共16年的利息,减扣已还的利息,利息共为90660元,加上本金共11万余元。

   外甥:双方应属合伙纠纷

  老李的想法让外甥不能接受。外甥辩称,双方商量后合伙开办一家批发店,之后老李提出退出,为此双方结算。结算之后由于一时无法返还合伙款项给老李,因此才写了一份《欠条》给其收持。同年,自己还款1万元后,双方对该欠条作出更改。因此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应属于合伙协议纠纷。

  此外,该欠款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按法律欠条不适用20年的诉讼时效,这笔合伙欠款,于今年才起诉,完全超出了诉讼时效。

  再者,双方当时没有约定利息,这张欠条内的“三分息”为之前所写,后欠条出现变更,因此应属于约定不明。欠条上“利息计算”4个字是老李自己写上去的,请求法院驳回老李的诉讼请求。

   法官:“欠款”“借款”有差别

  双方各执一词,分歧过大,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没能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根据双方说法,认为主要的争议焦点为:一、案件该属合伙协议纠纷还是民间借贷纠纷?二、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三、被告小朱是否应退还2万元本金及90660元利息给老李?

   案由被认定为合伙协议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合伙协议纠纷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引发的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的借款行为引发的纠纷。根据案中查明的事实,双方立写《欠条》并曾修改。此后,小朱每次退还合同款时,老李所出具的收条或收据内,均写明收到返还的“欠款”(并非“借款”)。“欠款”与“借款”间存在差别,所谓欠条,是一种权利凭证,用于证明权利人已履行了某种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因未履行义务而向权利人出具的一种凭证;所谓的借条(或借据),是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依据,它的内容直接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借条(或借据)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通常是定案的关键依据。

  从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法庭查明的事实来看,本案原、被告的讼争问题是因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引发的纠纷,不是因借款引发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纠纷。所以本案的案由应为合伙协议纠纷。

   诉讼时效适用一般诉讼时效(2年)

  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法院认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保护民事财产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了依诉讼程序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胜诉权,并非是起诉权。

  案中,两人的合伙款项,是原、被告合伙经营后结算出来的“欠款”,并非原告老李主张的“借款”。与此同时小朱每次退还合伙款给老李时,老李在出具的《收条》或《收据》上均写明的是收到“欠款”,不是写明“借款”。因此,双方讼争的款项应推定为合伙协议纠纷的“欠款”,故本案适用的诉讼时效,为一般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2年),不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

  小朱陆续退还合伙款给老李,证实本案的诉讼时效曾经中断过,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按小朱最近一次退还合伙款时间(2007年2月16日),时效两年(即至2009年同月日)。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老李在庭审中诉称,本案的诉讼时效未超过最长诉讼时效,但其未能提供证据佐证,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判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了依诉讼程序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胜诉权,即无权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案中,老李因诉讼时效期间超过,故其主张小朱退还合伙款2万元及利息90660元的请求,被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记者手记: 通过该起案件,不知您是否对“欠”与“借”之间有所了解了?其实“欠”与“借”的区别,通俗来说“借”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欠”则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借款”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那么债权人可以在任何时间索要,时效从债务人拒绝还款时起算,最长时效不得超过20年,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则时效从还款期满时起算(时效2年)。“欠条”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则诉讼时效从欠款形成日起算(时效2年),约定还款期的,从还款期满时起算(时效2年)。也就是说,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时效是一样的,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则有区别。两者的性质、形成的原因不同,对判决结果会产生不同的影响。(记者 欧雅歆)

  原标题:“欠”“借”有别 老汉利滚利成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