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将每年农历三月设定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

11.10.2018  12:08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史小辉)每年农历三月定为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大力推进脱贫攻坚,加快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社会发展……10月10日,在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第二场新闻发布会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介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决定》有关情况。

  自治区成立以来,广西始终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今年9月30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充分总结了60年来广西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持续建设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的宝贵经验,进一步明确了推动广西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具体要求。

  《决定》围绕巩固“民族团结进步”这一主线,在政治基础、思想基础、组织基础、物质基础、文化基础、教育基础、社会基础、法治基础八个方面作了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在财力保障、文化建设、教育覆盖、法治完善等方面都有具体的规定,有效地保障了决定的施行基础。与此同时,《决定》具有鲜明的广西特色,  在注意与党的民族政策相统一相衔接的同时,也兼顾了广西的特色。比如把每年农历三月定为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

  在物质基础方面,《决定》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大力推进脱贫攻坚,加快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社会发展。

  在教育基础方面,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作为德育、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贯穿于教育、教学各个环节,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区教育的投入。

  在文化基础方面,明确了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加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大力实施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和创新工程,尊重、保护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文化,推动各民族文化交融和创新。

  在社会基础方面,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点建设。通过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六进”(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镇、进学校、进宗教场所)活动,促进各民族间相互交往、交流、交融。

  在法治基础方面,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法治建设。坚持依宪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依法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坚决惩处和打击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歧视和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规章。

编辑: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