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毒品案件呈现五大特点 毒品犯罪低龄化令人忧

27.06.2015  14:06

  兴宁区法院集中宣判7起毒品犯罪案(兴宁区法院供图)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梁静)全区涉毒案件数年增幅在10%—20%之间,涉案毒品数量不断加大,个别毒品犯罪案件的毒品数量甚至高达上万克……昨日是“6·26国际禁毒日”,自治区高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区涉毒案件审理情况,并总结分析涉毒案件特点。

  针对来势汹汹的毒情和不断增长的毒品犯罪案件,全区法院将继续坚持对毒品犯罪依法从严惩处,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绝不手软。

  同时,继续依法严惩走私、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坚持将毒枭、职业毒犯、再犯、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以及作案次数多、贩毒数量大等情节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作为打击的重中之重。

  此外,严厉打击因吸毒诱发的杀人、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次生犯罪。全区法院还将依法充分适用财产刑并加大执行力度,认真查明毒品罪犯的非法所得、犯罪工具及犯罪毒资,依法予以收缴,彻底剥夺毒品罪犯再次犯罪的经济基础。

  数据说话

  2014年,全区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5254件6009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1032人,重刑率为17.2%。

  今年1—5月,全区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2455件,判处罪犯2780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422人,重刑率达15.2%。

  此外,从6月22日至今,全区各级法院先后对327件毒品犯罪案件,405名毒品犯罪被告人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其中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47人,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07人。

  案件分析

  全区毒品案件呈现五大特点

  特点1:案件数年增幅在10%—20%之间

  近年来,广西法院受理的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之势,案件数及被告人数年增幅均在10%—20%之间。

  同时,涉案毒品数量也在不断加大,个别毒品犯罪案件的毒品数量更是高达上万克。如南宁市中级法院审理的凌文宽、凌云志等人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一案(详见本报6月26日8版报道),其走私、贩卖海洛因达378块,仅被查获的就达280块,净重97.851千克。

  特点2:毒品犯罪案件罪名相对集中

  2014年至今年5月,全区各级法院共审结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6001件,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608件,两类案件共占全部毒品类案件的85.73%。

  毒品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两个罪名。这与广西沿海、沿边以及毗邻东盟、港澳的特殊地理位置,毒品输入过境转运的实际情况密切相关。

  特点3:崇左缴获海洛因占全区一半

  从毒品案件分布情况来看,南宁、柳州以及中越边境城市的毒品案件数占我区毒品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而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数据,近几年崇左市所缴获的毒品海洛因总数占广西全区的五成。

  不少毒品走私团伙长期在南宁至边境一线往来活动,从事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毒品从中越边境城市走私入境,辗转到南宁,再通过南宁渗透至区内外其他地方。如被告人阮氏金踏(东南亚某国人)、詹均走私毒品一案(二人已被判死刑),阮氏金踏指挥、指使詹均,从凭祥市一木薯仓库携带27块含量极高的毒品海洛因租车前往南宁。

  特点4:合成毒品案件占比迅速上升

  缴获的涉案毒品中,海洛因等传统毒品所占比例逐年下降,甲基苯丙胺等合成毒品的比例迅速上升,一些新类型、混合型毒品如K粉(氯胺酮)、摇头丸、麻古、神仙水等也不断出现。

  在一些案件中,涉案毒品数量非常巨大,有的甚至达几十千克或上百千克。如被告人黄飞飞等人制造毒品案。被告人黄飞飞纠集、伙同他人购买制毒原料后在柳州市柳城县沙埔镇古仁村租房企图制造毒品K粉,后被公安人员缴获毒品氯胺酮达30.04千克,同时缴获制毒原料羟亚胺净重168.38千克。

  特点5:境内外勾结走私毒品日益猖狂

  随着我区与东盟国家交流交往的扩大,经贸往来日益频繁,人员来往比较自由,监控难度加大,毒品跨国犯罪日益猖狂。近年来,我区先后破获多起越南、菲律宾、泰国、印度尼西亚、印度等东南亚国家人员走私毒品案件,甚至有尼日利亚、肯尼亚等非洲国家人员携带毒品入境的毒品犯罪案件。

  如被告人奥比欧拉·伊菲(非洲某国人,已被判死刑)走私、贩卖毒品一案,奥比欧拉·伊菲在广州市滘口汽车站欲接收陈氏白燕(东南亚某国人)从越南携带入境的949.5克毒品海洛因时落网。警方又从其租住的房屋中查获毒品海洛因4480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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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庆法院五年审理42起未成年人涉毒案件

毒品犯罪低龄化令人忧

多些关爱教育别让孩子走歪路

资料图片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何璨汐  通讯员  谢志强)缺乏家庭关爱、“隔代管”管不严、受不法分子唆使……在6月26日“国际禁毒日”当天,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五年来42起未成年人涉毒犯罪案件审理情况,并结合多起典型案例分析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案件的特征、犯罪成因以及预防措施。

  据了解,从2011年起,良庆区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涉毒案逐年递增、毒品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比重增加、未成年人犯罪中毒品犯罪比例较大、未成年人涉毒案以贩卖毒品罪为主要类型。这些涉毒未成年被告人有一些普遍特征,那就是文化程度低,早早辍学游离在社会控制的边缘。此外,家庭教育缺失也是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良庆区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方艳红介绍说,当前的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存在犯罪年龄低龄化、以本地户籍为主、以农村户籍为主、文化程度较低且辍学者较多、单人毒品犯罪率高、贩卖毒品以氯胺酮(K粉)为主、零星贩卖为主、问题家庭较突出等八大特征。未成年人好奇心强,法律意识淡薄,若家庭没有对他们给予关爱,学校没有对他们加强法制教育,未成年人很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教唆利用而走上犯罪道路。因此,为了预防未成年人走上涉毒的犯罪道路,除了家庭注重关爱、学校加强法制教育,相关部门也要加强禁毒宣传和治安防控,基层组织以及社区等要多留意问题家庭中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动向,为他们提供多方位的帮助。

  案例1

  严重缺乏家庭关爱

  黄某,1997年出生于马山县。2013年因贩卖毒品罪被起诉到良庆区法院。当主办法官通知黄某母亲到法院调查情况并旁听案件庭审时,遭到对方拒绝。法官打算通知黄某的父亲,亦被其母亲严厉阻止。

  经了解,黄某幼年丧父,之后其母亲改嫁。担心继父知道孩子犯罪的事实后会导致婚姻破裂,其母亲一直都向黄某的继父隐瞒此事。

  结合其家庭特殊情况,主办法官通知了心理辅导员到庭参加旁听,并对黄某进行心理辅导。

  分析

  黄某的母亲平时对孩子缺乏管教,黄某出事后,其母亲为了维护现有婚姻,对黄某不管不顾,甚至出庭旁听案件都不愿意。母亲的行为很容易让黄某产生自暴自弃的想法,对其悔罪和改造有不良影响。

  案例2

  家庭教育出现偏差

  玉某,1996年出生于良庆区。2014年6月6日,玉某招待三名朋友到其家中吸食毒品K粉,于次日凌晨零时许被公安人员在家中抓获。

  玉某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较差,有厌学现象,经常逃课,父母并未对其进行教育。他初中未毕业即自行辍学回家,父母也未劝导其继续上学,而是放任自流。辍学后,玉某整日游手好闲,经常夜不归宿并开始吸食毒品K粉。玉某不但自己吸食毒品,甚至经常呼朋唤友到家中共同吸食毒品,其父母也不闻不问。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父亲还到法院质问办案法官为什么要抓他的小孩,甚至认为公安人员提供虚假证据,抓错了他的小孩。

  分析

  玉某的家长平时不注重教育,出事后不分对错地对孩子的犯罪行为予以包庇,而不是认真反思,可见其家庭教育方面出现了较为严重的问题。

  案例3

  “隔代管”导致管不严

  莫某,1997年出生于良庆区。2013年11月15日22时许,莫某来到金象大道某便捷酒店附近,将一小包毒品K粉卖给了吸毒人员黄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法官在调查莫某家庭情况时,无法与他的父亲老莫取得联系,最终只联系上了其远在广东打工的叔叔。

  原来,上世纪90年代,老莫到广东打工,与一个打工妹相识相恋。女方怀孕后,老莫便带着她回到南宁农村老家。由于家里穷,在莫某一岁多时,母亲便离家出走。老莫常年在外打工,留下儿子与爷爷相依为命。老莫已经几年未回家,其家人甚至不知道他在什么地方打工,处于“半失踪”状态。

  分析

  莫某从小随爷爷长大,由于爷爷年纪较大,平时对其监管不到位,缺乏沟通,缺乏家庭关爱和教育,最终走上毒品犯罪的道路。

  案例4

  受不法分子教唆利用

  朱某,男,1999年出生于钦州市钦北区。贩毒人员“老孙”利用其年龄小的特点,平时将少量毒品放在朱某处。如果有吸毒人员需要购买毒品,“老孙”就向朱某发出指令,让其与吸毒人员进行交易。“老孙”负责收钱,朱某负责送“”,两人分工明确。

  2014年4月22日21时左右,某按摩店小姐阿娟想购买两小包毒品K粉。“老孙”开车至大沙田锦绣路接上朱某,让朱某将K粉送给阿娟。双方交易时被民警人赃俱获。最终,朱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据了解,朱某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其性格倔强,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较差,初中一年级时即辍学,与社会青年混迹一起,经常夜不归宿。他虽然知道贩卖毒品是违法行为,但并没有认识到毒品的危害性,更不知毒品犯罪的严重性,其本人也吸毒。“老孙”利用其想赚钱的心理,劝说朱某为其送毒品给吸毒人员。

  分析

  朱某在贩卖毒品时年仅14周岁,“老孙”及其上线也正是利用了其年龄小、好诱骗的特点实施毒品犯罪。一些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将毒品贩卖零星化,向未成年人灌输“年龄小,贩卖毒品即使被抓了也没事”的思想,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由于未成年人智力不健全,法制观念淡薄,很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导致未成年人贩毒案件逐年递增。

  法官答疑

  1.贩卖毒品罪如何量刑?

  《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起刑点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于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③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④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⑤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2.对于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走上毒品犯罪的成年人如何处理?

  我国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特别规定了对于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依法从重处罚。

编辑:韦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