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错误成因分析及其对检察监督理念更新的启发

26.12.2014  15:14

全区检察理论研究2013年会参评成果

调研报告类

 

民事判决错误成因分析及其对检察 监督理念更新的启发

                                             

摘要: 民事判决书以静态的方式表现民事案件动态审判的整个过程。我们从近三年来申请监督人向A市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案件中,随机抽取100份错误判决为样本,科学统计其数据,抽象归纳其特征,学理分析其原因,继而从“民事检察谦抑性理念”、“向法院发出工作性检察建议”和“赋予民事检察部分职务犯罪初查权”三个方面对民事检察监督的职能和观念进行阐述。

关键词: 民事错误判决;实证分析;检察监督;理念更新

 

民事案件中,动态的民事案件受理、审判活动最终以静态民事判决书的方式体现,从应然的角度来看,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所有的争辩与主张和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对事实的认定、对相关法律的适用以及对争议实体权利义务的处断,最终都会在民事判决书中予以体现,所以对民事判决书的监督是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以A市法院100份错误判决书为样本,对100份样本的成因进行了分析,并尝试探讨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在理念上的更新,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和改革提供新的思路和理论依据。

一、 素描:100份错误判决书的基本情况

    (一)样本来源和研究方法

本研究的样本源自近三年G省A市申请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案件,从这些案件材料中随机抽取省、市两级共14个人民法院作出的100份错误判决书,错误判决书的认定标准是被生效判决改判的原判决书,100份错误判决书分别由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作出,涉及到合同法、继承法、侵权法、物权法等民事实体法,还涉及到民事程序法。研究采用随机抽取、走访调查和统计分析的实证研究法,就100份样本进行实体法错误、程序法错误等方面分析,并对部分案件的律师、法官、当事人进行走访,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听取当事人对错误判决的意见。在综合统计数据、走访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分类归纳,分析每份判决错误原因,找出错误的规律性。

    (二)样本错误判决的特征

1 、数量统计特征

100份样本中包含了民事诉讼法中描述的四种类型的错误[①],即事实认定错误、证据采信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和违反法定程序,四种类型的错误判决样本量和百分比见表1。

表1 错误判决的审级和错误类型样本量统计表

错判类型

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

再审判决

合计样本量(份)

样本量(份)

百分比

(%)

样本量

(份)

百分比(%)

样本量

(份)

百分比(%)

事实认定错误

18   51.42

20    50

14    56

52

证据采信错误

14    40

15   37.5

9    36

38

适用法律错误

9      36

7   17.5

3       12

19

违反法定程序

6    20

2    5

0     0

8

               

 

通过走访,对100份错误判决涉及到的69位法官进行了直接或间接的了解,基本信息见表2。

表2 做出错误判决的法官分类(单位:人)

审级

法官数

不同工作年限人数和百分率

不同学历人数和百分率

10年以上

10年以下

硕士及以上

硕士以下

一审

25

17(68%)

8(32%)

3(12%)

22(88%)

二审

36

16(44%)

20(56%)

18(50%)

18(50%)

再审

8

5(62%)

3(38%)

5(62.5%)

3(37.5%)

 

事实认定错误与证据采信错误在判决书中主要反映为说理论证不充分或者说理论证错误[②]。通过对判决书说理论证部分的错误原因进行统计,72份事实认定错误与证据采信错误的判决书中,对法律适用错误有20件,属于经验法则错误有25件,不能确定究竟由事实还是证据导致错误原因的有27件(表3)。

表3 说理论证方面的错误原因统计

审级

基于法律认识错误

基于经验法则错误

不能确定原因的错误

样本量(份)

百分比

(%)

样本量(份)

百分比

(%)

样本量(份)

百分比

(%)

一审

9                35

5                      15

12              50

二审

7            26.92

10                    40

  9              35

再审

4            14.29

10                42.86

  6            35.71

             

 

2 、错误表现特征

通过对样本的数量统计发现,100份错误判决具有明显的表现特征:(1)各种类型的判决错误中事实认定错误占有比例最高,在一审、二审、再审的错误判决中所占比例均在半数以上。(2)证据采信错误与事实认定错误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前者的发生必然与后者的发生有关,后者的发生则不一定导致前者发生。(3)随着审级的提高,判决书中错误数量依次略有减少。一审平均每份判决出现约1.3处错误;二审平均每份判决出现1.1处错误;再审平均每份判决出现约1处错误。(4)在不同审级中,事实认定错误方面,法院二审判决错误高于一审和再审,一审略高于再审;证据采信错误方面,法院二审判决错误高于一审和再审,一审略高于再审;适用法律错误方面,再审出现的错误次数远低于一审、二审判决,二审次之,一审最高,呈现出随着审级增加,错误率依次减少的特征;违反法定程序方面,再审没有发现法定程序错误的案件。(5)依照英美法系的划分标准,将错误区分成“有害错误”和“无害错误”[③]。在本研究的100份样本中,错误判决多为有害错误判决,单纯的无害性错误判决较少(图1)。

 
 
 

 

 

 

 

 

 


图1 100份样本中有害错误和无害错误比例分配图

 

二、问难 100份判决书错误成因分析

(一)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错误成因分析

很多案例和学者研究结果都表明,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错误经常相伴出现,二者密切相关,这是因为,事实是证据的内容,而证据是事实的载体,事实与证据是案件的基础。本研究将上述两类错误归为一类,该类错误是100份样本中比例最大的一类(表1),出现该类错误的原因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案件的事实没有证据或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由这种原因生成的错误判决书共有59份,占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错误的81.95%,较典型的案例如王某、雷某和中天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该案中,王某起诉时提供了三张标示中天公司组织机构、中天公司下设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和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的照片,雷某的名字出现在质量管理领导小组里,由此判决认定“雷某作为负责人的路面一队由中天公司设立”这一事实。但根据王某提供的证据并非只得出“雷某作为负责人的路面一队由中天公司设立”的唯一结论,还可以得出“以雷某为负责人的路基路面一队可能并非中天公司所设单位,而是出于工程施工需要而为中天公司管理之下的承包方、挂靠方”的结论。所以,该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

2 、对有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

由该原因造成的错误有7份,占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错误的9.72%。如A市中级法院在一份二审判决书中查明,伦某、吴某于2002年4月签订《协议书》,该协议针对共有财产有两点说明:(1)若吴某提出离婚,儿子的抚养权归伦某,双方的共有财产归伦某所有;(2)若伦某先提出离婚,儿子的抚养权仍归伦某,双方共有财产的80%归伦某。吴某在2006年6月19日、2007年8月13日两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对小孩抚养权和共有财产进行处理。法院依照《协议书》中的第(2)条进行了判决。这个案件错误在于:法院承认《协议书》合法有效,但在有该院立案庭诉讼记录的情况下无视吴某两次提出离婚诉讼的事实,所以该案是由于对有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而导致的判决错误。

3 、法院错误理解证据得出错误的事实认定

由该原因引起的判决错误只有林某等人与海天房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1份。该案中,海天公司在宣传资料和销售广告里称房屋“零公摊”,并以“零公摊”为主要内容与其它商品房比较以强调其较高的性价比,但在交付房屋时出现了10%的公摊。A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海天公司对“零公摊”的解释,承认零公摊只是强调该楼盘的公摊比其它楼盘少得多,性价比更高,价格更便宜,并不是没有公摊,因而判决林某等人败诉。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推定的事实不必证明不必解释,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这一点。A市中级人民法院却采信海天公司的错误解释,这无疑是错误理解证据得出错误的事实认定而造就了该案件的判决错误。

4 、采信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

这种情形的判决错误书有5份,占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错误的6.94%。典型案例如李某、梁某借贷纠纷案,梁某向法院提供李某的借条15万元,李某答辩在起诉前一个月已还款5万元,庭后李某将梁某书写的5万元收据交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只借梁某10万元。经调查,法院既未询问梁某,也未庭审组织双方质证,可见该案的判决错误在于法院采信了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

将以上四方面原因与判决此类案件的法官和审级联系起来看(图2),不难发现,一审法官虽然学历低的最多,但工作年限短的最少,再审法官学历低的最少,工作年限短的也较少,二审法官学历低的较多,工作年限短的最多,由此导致了二审判决中事实认定错误和证据采集错误比一审和再审多。从表3可以看出,工作年限和学历在不同审级法官法律认识和经验法则方面所犯的错误方面表现出的递增或递减趋势与图2所反映的变化趋势不完全一致,可能原因是工作年限和学历两种因素综合起来的作用比单个因素的独立作用要复杂。

 

 

 

 

 

 

 

 

图2 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错误与法官学历和工作

年限的相关性比较

 

(二)适用法律错误成因分析

      本研究的100份样本中有19份是法律适用错误造成的(表1)。分析其原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应当援引的法条不援引

这种情况在欧某与梁某承包合同纠纷案中有明显体现。欧某与梁某因一份转让协议引起纠纷,该协议欧某将自营燃气点的营业执照等证件和债务转让给梁某,法院在该案判决书中认定转让合同有效。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该协议属于无效协议。这个案件中,法院没有援引该条款规定,因此造成了错误判决。

2 、错误地援引法条

由错误地援引法条引起判决错误的典型例证是中叶公司与基业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合同约定:中叶公司承建基业公司的综合楼,于2003年11月8日竣工。后中叶公司遵守约定按时竣工交付,但基业公司没有履约付款,2006年7月8日中叶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优先受偿工程款,法院判决该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项规定,中叶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期限是在2004年5月8日前,过期权利作废。由此可见,法院因援引法条错误而导致了判决错误。

由适用法律错误引起的判决错误特征是上级院错误比例低于下级院,与法官的学历具有明显的相关性,而与法官的工作年限没有必然联系(图3)。

 
 
 

 

 

 

 

 

 

 


图3 适用法律错误和违反法定程序与法官学历和工作

年限的相关性比较

 

(三)违反法定程序成因分析

100份样本中有8份属违反法定程序引起的判决错误,对其错误原因进行分析,可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1 、违法送达,影响当事人诉权的行使

以台金公司与郭某、唐某买卖纠纷案中辩论权被侵害为例。台金公司向郭某、唐某合伙经营的休闲吧供应啤酒,休闲吧不按约定给付货款,台金公司起诉合伙人郭某、唐某,法院在台金公司列明唐某住址的情况下未将应诉通知材料送给唐某,而是让郭某代收。后经案件审理法院判决唐某与郭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经调查,这起案件判决错误在于:唐某并不是休闲吧的实际合伙人之一,所以郭某代唐某收下法院送达文书后并没有告诉唐某,致使唐某直到本案执行阶段方知。这是一起典型的由于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送达而影响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引起判决错误的案例。

2 、遗漏诉讼当事人

在玉某与潘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玉某在广辉陶瓷的铺面向张某交了28000元货款预订厨卫一套,由张某开具签名并加盖“广辉陶瓷居富店”印章的收据一张,后玉某与张某发生供货纠纷,玉某将广辉陶瓷店铺在工商机关登记的字号名称是“昌顺经营部”的个体工商户潘某告上法庭,要求潘某退还货款。A市B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潘某是昌顺经营部的业主,与玉某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判决潘某返还玉某预付款。这一判决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该案潘某是工商登记业主,合同签订人是实际经营人,按上述规定潘某和张某应共列为被告,可见法院遗漏了当事人。这种法定程序的违反导致法院判决错误,使得本应由潘某和张某承担的连带责任,最后由潘某独自承担,侵害了潘某的实体权利。

3 、错误分配举证责任

覃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充分反映了这一点。该案中,覃某以一张50万元的银行转账凭条为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还其欠款,该银行凭条上有覃某手写的“黄某借覃某50万元”字样。法院判决认为,原告虽未出具借条,但被告未提供此款不是借款的证据,故被告应当承担还款义务。经调查,覃某提供的银行凭条上所写内容并未得到黄某认可,所以,对于覃某转款50万元到黄某账上究竟是借款还是其它债权债务性质并不能确定。覃某对此案负有举证责任,然而法院却让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该案件由于法院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导致了判决错误。

4 、审理、裁判范围与诉讼请求不一致

林某与百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就是因为这一原因而导致错判。林某因欠百事公司货款而被百事公司锁住正在使用中的挖掘机,随后百事公司将该挖掘机由A市运往B市存放,林某以百事公司锁住其挖掘机使其财产遭受损失为由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法院在判决百事公司赔偿给林某造成的财产损失同时,还判决百事公司承担将林某挖掘机由A市运往B市的运费。在这一案件中,林某只要求赔偿财产损失,百事公司并未提起反诉,原被告双方也都没有起诉运费问题,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在林某起诉的范围内进行审理和判决,很显然,法院的审理和判决范围与诉讼请求不一致,判决超出了诉讼范围。

将违反法定程序的四种原因与8份错误判决的法官相关联,可以看出,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的判决错误情况相似,上级院违反法定程序产生的判决错误比下级院少,该现象与法官的工作年限无必然联系,与法官的学历表现出一致的变化趋势。

三、管见:民事判决错误原因对检察监督理念更新的启发

(一)民事判决错误与检察监督理念陈旧有关

根据以上四种类型判决错误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到,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适用法律和履行法定程序上,无论哪方面出现错误,民事判决错误的主体特定性都决定了其发生与拥有民事判决权的法官密不可分[④],法官本身是错误发生的内在因素和根源,主要体现在欠缺经验、法律认识错误、职业道德素质与专业素质较低等方面,其中通过走访调查还反映了一个问题:每个审级都有法官涉嫌职务犯罪的可能。法官欠缺经验与工作年限存在一定的联系,业务素质低和与工作年限、学历、职业修德有必然的关系,而涉嫌职务犯罪是一个人的职业修德范畴,与工作时间、学历等没有内在的联系。由此可见,民事判决错误发生率之高且往复不已与检察监督制度不够完善、理念陈旧、方式单一有关 要减少民事判决错误发生率,除了法官自身职业修德的完善和专业素质的提高,对法官在案件中审理和判决的监督作用不容忽视[⑤],这正是民事检察监督基本职能所在。

孔子曰: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民事司法过程中总会出现或这或那的因素,因此判决错误是民事司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司法现象。为了避免民事判决错误的发生损害法律的尊严,影响当事人正当权利的保护,并危及法治社会的建设,必须做到以下三方面:事前积极避免错误发生,事后及时纠正判决错误,合理追究法官的错判责任,这无形中明确了民事检察监督的职能范围。但从民事检察监督现行制度和实际运行的现状看,职能范围中存在着明显薄弱的环节。

在100份错判案件中,所有的事实认定错误和证据采集错误类的判决最终是以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形式对个案进行检察监督,即施行了事后纠正判决错误,而没有积极避免民事判决错误,也没有针对办案法官展开职务犯罪侦查。这种现象并非本研究的100份样本中才有,而是国内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普遍现象。可见,目前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没有达到有效预防民事判决错误的目的,监督的对象只限于生效判决和裁定,监督面狭窄,限制了检察监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全面发挥,事后监督难以预防利用职务枉法判决的发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现代化的兴起,现有的这种重视实体公正而忽视程序正义、重视事后错误纠正而忽视从根本上遏制的诉讼理念极不利于程序正义观念的培养,与法治现代化的理念相悖。

(二)对检察监督理念的建议

不可否认事后及时纠正的检察监督对于整个司法公正实现、司法权威的树立具有深远的意义。从民事判决的四种错误类型看,根据不同类型的民事判决错误设计不同的纠错程序,建立合理的民事判决错误责任追究体系,以科学有效地纠正民事判决错误。检察机关监督的着眼点在于保障法律程序得到切实的遵循,制止和纠正违法程序的发生,所以检察监督不能只满足于事后补救,而应在监督中发现审判机关存在的问题,发现问题背后的原因和规律[⑥]。检察机关可以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介入民事诉讼,对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包括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但是,如何在立案阶段、庭审阶段和执行阶段进行民事检察监督,监督的边界又如何确定,这些关系到民事检察监督职能是否得到真正拓展和有效实施。事后监督是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根本性缺陷,但司法程序监督运行的不恰当扩大又可能导致检察机关干预审判机关独立审判的司法权,这其中的矛盾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派争执的焦点[⑦]。本研究就100份样本成因分析中出现的主要问题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1 、明确检察监督法官判决的边界,拓宽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检察监督的实质是公权力对公权力的监督,重心应放在公权力的行使上[⑧],但这种监督需要遵守监督的边界,那就是要从公平、效率、权威、稳定等多个法的价值,从检察监督权的谦抑性等方面综合评判审判权的运用[⑨]。检察权的谦抑性包含国家公权力针对公民权利的谦抑以及在国家公权力机关行使职权时相对于国家其它公权力机关职权的谦抑两个层面[⑩],国家公权力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保持克制,尽量避免与其它机关的冲突以及对于公民生活的过度干预。从图1可看出,无害性错误比例很小,所以在行使监督权时检察权的谦抑性可借鉴美国法律体系的无害性错误规则[11],正如See State v. Tharp所言,应避免多重的审判和随之带来的司法资源的不经济使用。

列宁曾说过,检察长在保证任何地方政权的任何决定都与法律不发生抵触前提下对一切非法决定提出抗诉,但是他无权停止决定的执行,列宁这一思想肯定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建议权[12]。但A市检察机关几乎没有向法院发出过工作性的检察建议。从100份样本的调查发现,当事人从判决书中最容易看懂的就是事实认定,因为一方面他们经历了客观真实的发生,另一方面这部分内容涉及法律问题不是很多。A市法院判决在事实与证据认定部分的72份错误判决书中有27份未对采信了哪些证据、如何采信证据、采信证据后怎样得出事实进行论证说理,仅是罗列证据甚至不罗列证据直接得出“本院认为”的事实。一审法院判决书的说理仅占53.85%,二审判决书的说理占65.38%,再审判决占70%。所以造成当事人多为此部分不明而申请检察机关监督。针对判决书中存在的不进行事实与证据论证的问题,建议延伸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向法院发出工作性检察建议书,监督法院规范判决书的释法说理,这是检察监督向纵深方向发展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2 、拓展检察监督职能,赋予其对民事法官职务犯罪侦查初查权的监督

根据100份样本的抽样调查,发现其中有法官主观原因致使判决错误的情形存在。检察监督的最终目的不仅是规范再审制度,而是尽量减小再审的频率,所以,检察监督的手段也应拓展到赋予民事检察监督职务犯罪初查权,这种民事检察监督权范围的延伸是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法律监督手段,也是惩治司法腐败的有力手段[13]。法官职务犯罪手段极具隐蔽性,犯罪线索在案卷材料中不会有明显的记录和反映,申诉人也不一定知道,只有在对民事、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的过程中调查才能发现和掌握,此时赋予民事检察部门对法官的监督调查权,可以达到有效阻止法官职务犯罪、预防民事案件错判的目的。

 

【结语】

  管中窥豹,可见一斑, A市法院100份样本的错误特征和成因充分反映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薄弱所在,揭示了现行民事检察监督的理念需要更新,民事检察监督的职能范围有待拓宽,只有这样,才能最终达到减少判决错误的发生频率,实现检察监督的价值和目的。


[①]吴英姿:《民事诉讼法》[M],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99页。

[②]玉梅:《论民事判决书的说理》[J],《广西社会科学》2003年第 11期,第94页。

[③]有害错误是指裁判中存在着影响结果实质正义的错误。无害错误是指那些琐碎的、形式上的、或者仅仅是纯粹理论的错误,这种错误不会对当事人的实质性权利的转移形成偏见,也不会影响到案件的最终结果。――参见吕舒:《民事再审之诉研究》[EB/OL],2010-03-20,http://www.360doc.com/content/10/0320/13/1035558_19508120.shtml.

[④] 民事裁判错误的主体特定性是指民事裁判错误的主体应当是裁判权的掌握者。――参见王以:《民事裁判错误问题研究》[EB/OL]. http://www.docin.com/p-709305143.html . 2008年5月,第6页。

[⑤] 邵俊武:《论民事检察监督的归位》[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第65页。

[⑥]汤维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模式的定位及完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第66页。

[⑦]徐悦:《略论民事检察监督的职能配置与程序设计》[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第82页。

[⑧]郭兴莲:《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及相关的程序设计》[J],《法学家》2010年第3期,第29页。

[⑨]江伟:《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第501页。

[⑩]程晓璐:《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谦抑性》[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第50页。

[11]无害性错误规则是指对于仅是无害性错误或者轻微性程序违法引起的错误判决,或再审不可避免会带来相同结果的判决,检察监督应从法的安定性及权威性、司法效率性和诉讼成本性角度考虑,尽可能不启动也不必要启动再审程序。该规则是美国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在启动直接上诉程序或附随查程序后需经常运用的一项重要程序法制度。它主要强调后续法院在发现原审法院所犯错误时,必须对此类错误一一进行判断。倘若原审法院错误依据规则被认定为一类可容忍的无害瑕疵,其判决将得以维持,反之则会导致原判被撤销甚至发回重审。在美国法院的长期司法实践过程中,无害错误规则已形成了一系列较详尽的具体适用标准,借助这些标准,法院便能依据不同情形灵活把握住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参见欧阳爱辉:《论无害错误规则的具体适用标准欧阳爱辉》[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第50页。

[12]邹建章:《论民事检察监督法律关系》[J],《中国法学》1997 年第6 期,第80页。

[13]王学成:《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实践探索与制度构建――基于广东检察办案实践的实证分析》[J],《河北法学》2008年第11期,第16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