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决定

10.03.2015  12:01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我市对行政审批设定依据、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和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依据进行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对《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因工程建设需要,须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照明设施管理人同意,并承担相关费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