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出台民生资金监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16.11.2015  19:07

  近日,贵港市出台民生资金监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通过加强制度保障,进一步明确民生资金监管职责,落实责任追究,提升民生资金监管能力。《暂行办法》主要明确以下7个方面: 

   一是民生专项资金的范畴。 暂行办法》所称民生专项资金,包括各种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涉农补贴、补偿资金,支持农业生产项目资金,扶贫、救灾、救济资金,乡村生态建设资金,城乡教育助学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及其它民生专项资金。 

   二是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适用于违反民生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的各级政府及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具有分配、使用、管理、监督专项资金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是 村(社区)“两委”组织职责。 村(社区)“两委”组织负责本村(社区)民生政策的宣传、负责本村(社区)民生专项资金的申报、核实、评议、公示和上报等工作、负责对本村(社区)民生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协调解决民生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是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职责。 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对辖区内民生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负总责,负责指导村(社区)对民生政策的宣传、民生专项资金的申报、核实、评议、公示和上报等工作,对辖区内民生专项资金负责审核、统计、公示、上报,落实监督责任,及时调查处理和纠正群众反映和检查发现的有关问题。 

   五是 民生专项资金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依照职能对所有民生专项资金监管负总责,负责牵头对民生专项资金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民生资金监管网络平台的管理,及时、准确、全面上报相关信息材料;各级民生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对归口管理的民生资金负监管主体责任,负责对本级民生资金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下级归口管理的民生资金开展专项检查。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领导责任人,承办科室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同时,民生专项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级民生专项资金的申报事项进行审核把关,指导下级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各项民生政策。受理并核实群众举报投诉,查处民生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件。 

   六是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职责。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落实监督责任,加强对全市民生专项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民生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件。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项民生专项资金的审计,并及时将审计发现的问题、线索移交本级纪检监察机关。 

   七是 责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 暂行办法》规定,在民生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有虚列支出、虚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民生专项资金的,审核把关不严而导致不符合条件的农户领取民生专项资金的,不按规定评议、公示的等10种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在民生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有授意、指使、纵容、强令下属工作人员实施违反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行为的,阻挠、干扰、抗拒检查或者拒不纠正错误、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等5种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在民生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方面违规违纪问题的,实行“一案双查”,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各级相关部门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暂行办法》的出台,加大了该市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涉农补贴、补偿资金,支持农业生产项目资金、扶贫等民生专项资金的监管和责任追究,严防严惩发生在基层的腐败问题。 

   

   

  报送单位:贵港市财政局    编辑:邓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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