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区一村官被告发挪用40万元 用于自家公司

02.05.2015  11:39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周志英  通讯员  梁柳青)昨日,记者从江南分局获悉,在开展“一村一警”工作中,江南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村民线索,顺利破获一起挪用资金案件。韦某身为某村组长,被村民举报非法挪用集体租金40万元,接到反映后民警在村中调查走访,发现情况属实遂对韦某立案侦查。日前,江南警方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韦某。

  江南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姜敏是那洪街道办平阳村的驻村民警。今年3月,姜敏在进村走访时,有村民向其反映,该村小组集体资金疑被小组组长韦某挪用,希望民警能够帮忙调查。在接到村民反映的情况后,民警陆续在村中调查走访,经查,该小组确有此情况发生。

  警方随即对韦某进行立案侦查。经查明,犯罪嫌疑人韦某于2011年7月份通过村民选举后,开始担任南宁市江南区那洪街道办事处平阳村第五组组长。2011年10月份期间,韦某利用其担任队长的职务便利多次向租户南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催收租金,并要求该公司不得将租金汇入合同拟定的银行集体账户,而是将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的余下租金40万元汇入其个人的信用社账户。

  当时该公司人员害怕得罪这位刚上任的组长,所以只能按照韦某的要求,于2011年10月21日将余下40万元租金汇入韦某的个人账户里。韦某收到该笔租金后,在未经村委以及其他代表的同意下,擅自将这笔集体租金中的337409元,用于为其妻子苏某注册的南宁市金银谷饲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韦某)购买了一批玉米,作为该公司制造饲料的原料使用,余下的6万余元用于日常开支。直到2011年12月9日,时任平阳村第五组出纳张某的催告下,韦某才将这40万元的租金汇入平阳村第五组的银行账户,并入集体账。

  日前,江南警方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韦某。据悉,韦某利用其担任组长的职务之便,挪用集体的资金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涉嫌挪用资金罪,符合逮捕条件。

编辑:农建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