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区法院指导市民 伪卡盗刷如何护住我们的钱?

11.11.2016  09:04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梁静  通讯员    张海志)银行卡明明在自己手中,却收到了消费提示短信,数额高达68万元。经查,原来是被人用伪卡在异地进行买金条的交易。伴随着伪卡交易类型案件的激增,市民该如何防范?法院对该类案件是如何判的?昨日,江南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5年来该院伪卡交易类型案件的审理情况,并通过典型个案,指导市民维权。

   每年增幅50%  涉案金额单笔最高达68万元

  所谓伪卡交易民事案件,主要是指他人利用伪造的银行卡进行消费或取现后,持卡人起诉要求发卡行赔偿账户资金损失的民事纠纷案件。近5年来,江南区法院共受理该类民事案件56件,审结50件,其中判决45件,撤诉5件。

  该类案件呈明显逐年递增的态势,且每年案件数量增幅均超过50%。早在2012年时,江南区法院受理的伪卡交易案件仅有3件,到2014年增至9件,2015年增至15件,而今年1月至10月就已受理该类案件19起。

  纵观上述案件,其涉案金额最多的达68万元,最少的也有1200元。卡在自己手里,钱是怎么被人转走的?据了解,柜员机对每日取现额度有所限制,故伪卡交易除了取现这一常见的交易方式,还有转账、刷卡消费等方式。如在案值最大的案件中,持卡人的68万元是被他人在异地以购买金条的方式,一次性刷卡消费。

   交易举证困难  银行不愿担责辩称卡主有错

  通常情况下,持卡人发现账户内的钱款被取出或交易后,会首先报警,而后与银行交涉。但在银行看来,伪卡交易均是通过输入正确密码后进行的操作。根据“凭密码的操作均视为本人行为”的合同条款,其拒绝对持卡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即使被持卡人起诉至法院,银行在法庭上的抗辩意见也高度一致,均不愿意担责。其辩称,即便存在伪卡交易,持卡人也应保管好银行卡、密码,案件的发生是由于持卡人过错导致。

  因为举证困难,这类案件也让法官很头疼。对持卡人而言,其仅能证明诉争交易发生在外地,却难以证明存款是被他人用伪卡刷走。而对银行而言,其很难证明是否为持卡人故意泄露银行卡信息、密码导致。

   统一裁判标准  大多银行被判赔偿存款损失

  这类案件该如何判决?江南区法院针对案件特点,拟定了如何认定伪卡交易及持卡人过错等关键问题的要点,以统一案件裁判标准。一旦被认定是伪卡交易,且无证据证明持卡人存在故意泄露卡信息及卡密码等行为的,银行通常被判对持卡人的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比例视案情从60%到90%不等。

  虽然银行担责,但持卡人仍要耗费精力调查取证,还要自行承担部分责任,这都是持卡人不愿意遇到的。对此,法院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注意用卡安全。

  ■防范提醒

  如何防范伪卡交易纠纷的发生?江南区法院提出以下建议:

  1.持卡人应当时刻注意用卡安全,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不要将密码轻易透露给他人,输入密码时注意遮挡。不要在刷卡消费时轻易将卡交给陌生人,以免被不法分子趁机复制后盗用。

  2.最好开通银行卡的手机提示服务,一旦卡被人盗用,可以在第一时间得到提示消息,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3.如果遭遇伪卡交易,要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并及时通知银行,暂停银行卡的使用。

  ■银行担责典型案例

  深夜被7次转款,伪卡交易银行担责

  粟某在银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卡正面为黄底黑字,右下方有“银联”字样。2014年1月8日晚12时,粟某收到手机短信,称其卡内存款少了12.5万元。粟某当即将剩余1.9万元转走,挂失银行卡,并报警。

  银行监控显示,案发当日,在福建省晋江市的柜员机上,两名戴眼镜的男子转账或取款7次,但所用银行卡无“银联”标示。据此,江南区法院认定粟某的存款被他人用复制卡取走,判银行赔偿80%损失。

  ●以案说法

  法院如何认定伪卡交易?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①交易银行卡的样式、颜色、标记等与真实的银行卡差异较大的;②涉案银行卡账户短时间内在异地交易,有证据证明或者依据常理推断持卡人未在该时该地交易的;③签购单等交易单据上的签名与银行卡上记载的持卡人签名明显不一致的。

  卡给家庭成员用,不视为故意泄露密码

  谭某开立了理财金账户,后将理财金卡交给其儿子使用。2014年7月19日下午3时许,其账户存款被他人从广东中山取走2.5万元。收到存款变动短信后,谭某立即报案。江南区法院一审认定是伪卡交易,判银行担责80%。

  ●以案说法

  哪种情形不属故意泄露密码?

  谭某将理财金卡交给儿子使用,二人为父子关系,其行为不应视为故意泄露密码给他人的行为。

  ■持卡人担责典型案例

  向网站提供卡号密码,损失9.9万元需自担

  2011年11月上旬,叶某在报纸上看到一则帮忙贷款的广告后,随即电话联系了对方,并在对方提供的网站上输入了储蓄卡卡号及密码。当月下旬,他向卡中存入10万元,随即被他人转出9.9万元。叶某要求银行冻结对方账户,但因缺乏证据,遭到银行拒绝。江南区法院认为,叶某因其自己疏忽大意,将储蓄卡信息及密码透露给他人知悉,而银行在涉诉转账交易过程中并未存在违约行为也未存在过错,故而对叶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

  哪些情况由持卡人自担责任

  虽然大多数该类案件均为银行担责,但若具备下列情况之一,就可认定持卡人存在过错,其应自行承担损失:①擅自出借、出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随意将交易密码告知他人;②轻信短信群发的中奖或消费确认等虚假信息,导致银行卡信息和账户交易密码被犯罪分子窃取;③轻信犯罪分子,违反常规多次输入卡号及交易密码致使上述信息被窃取。

  将私人卡用作办公,遭遇资金损失需自担

  谭某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开通了账户变动短信息提醒服务,与张某(案外人)手机进行了业务捆绑。2010年2月18日晚7时许,谭某银行卡被他人从武汉转走7万元,次日凌晨至上午7时又被他人从河南转走7万元。2010年1月19日下午3时,张某报案称,其是南宁某卫生用品公司出纳,该银行卡存款为公司公款,平日用于公司与客户资金往来,公司出纳、会计均知道卡密码。

  江南区法院判决认为,谭某作为持卡人,应当依章程的约定,履行妥善保管密码并履行谨慎使用的注意义务。其将借记卡借予他人使用,将卡密码告知他人。这一转借借记卡和泄露密码行为已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据此银行无须担责。

  ●以案说法

  哪些用卡行为存在过失?

  谭某诉称存款被他人用伪卡冒领,缺乏证据。与此同时,其将私人银行卡用作公用,并将银行卡及密码交予他人保管的,视为持卡人在银行卡及密码的保管上存在重大过失,故应自负损失。

编辑:陈轶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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