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安局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对高污染汽车实施第二阶段限行的通告

14.07.2015  13:32

  为控制汽车尾气排放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安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按照《南宁市逐步限制高污染汽车通行工作方案》(南公通〔2014〕558号)要求,我市决定在市区对高污染汽车实施第二阶段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辖区范围内(包括五县七城区)禁止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汽车上路行驶;自2015年7月15日起,沙井大道、清川大桥、清川大道、秀厢大道、厢竹大道、竹溪大道、葫芦鼎大桥、白沙大道、南站大道所构成的封闭区域(含以上道路)全天24小时禁止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汽车通行。具体详见附图。以下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简称“环保标志”。

  二、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道路作业车(包括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等专项作业车)以及公交车不受上述措施的限制。

  三、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通行上述限制措施的路段和区域时,必须同时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限制措施。

  四、本通告所称环保标志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统一制作、核发,分为绿色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两类。

  五、环保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右上角不影响驾驶员视线处。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通告自2015年7月15日起施行。

  南宁市公安局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