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成功调结一起不服环保行政处罚复议案

31.05.2016  00:43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企业发展,规范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及时化解企业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矛盾,2016年5月6日,河池市行政复议办公室组织申请人河池市某水泥公司与被申请人河池市环境保护局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当庭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至此案结事了。

案件回放:2015年11月12日、13日,河池市环境保护局对申请人河池市某水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申请人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多项环境污染问题,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3日依法作出河环违改〔2015〕8号《责令违法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河池市某水泥公司立即停止排污,并对存在的环江污染问题进行整改。河池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河环罚函〔2015〕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河池市某水泥公司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处以壹拾万元整的罚款。河池市某水泥公司认为处罚过重,遂向河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酌情减轻处罚。

案件受理后,经审核,河池市某水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确实存在环境污染问题,但根据企业的经营现状及污染情节较轻,河池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处罚太重,在与被申请人沟通交流后,双方都有调解结案的意向,经组织双方面对面进行调解,最终,被申请人同意将处罚金额酌情减少至陆万元整,申请人当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承诺于2016年5月31日前缴清陆万元罚款。至此,河池市行政复议办公室代拟《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由河池市人民政府盖章确认后,该调解书生效,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