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向陌生人泄露信息致存款被取走 状告银行败诉

05.11.2016  15:36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王星)虽然银行卡还在自己手上,但向他人泄露自己的卡号和密码,余某因自己的大意被人从网上转走了11万元。余某认为卡在自己手上,责任就应该在银行,并将银行诉至法院。日前,兴宁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今年5月份,余某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并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在这期间,余某结识了一名自称从事健康美食行业的陌生人颜某,打算一起合作投资。

  6月10日16时许,余某到银行办理存款业务,从始至终他与颜某保持手机通话。按照对方的指示,余某透露了自己银行卡卡号及交易密码,同时往该卡里存入了11万元。谁知其账户中的11万元很快被他人通过网上银行转走。余某认为,这与银行管理存在漏洞有很大的关系,将银行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将银行卡卡号、交易密码告知陌生人,他人掌握以上信息后,可以自主通过网络开通网上银行业务。余某作为储户,应当预见到向他人泄露卡号、密码等客户信息可能带来的风险。

  根据银行从通信公司获取的证据显示,6月10日余某的银行卡在进行网上银行转账时,银行服务平台已经向其手机发送了短信动态验证码。对此,余某否认手机收到短信动态验证码。此时,银行卡的举证产生举证责任转移的法律后果,毕竟出现短信动态验证码未回复导致业务变更的情形,发生的概率是极低的。法院认为,现无证据证明银行电子系统存在安全隐患,或存在违规操作等过错。

  相反,本案证据及余某自述,余某的危险用卡行为与其存款损失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对其卡内存款被他人转走承担全部责任。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编辑: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