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中国法律实施论坛:建设市场经济 法治不能缺席

21.12.2015  09:59

 

 

   

  12月12日,中国行为法学会在北京召开了第五届中国法律实施论坛,主题为“法治经济建设与法律实施”。来自实务界和法学界的30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并围绕“加快法治经济建设”“经济发展法治化的基本理论与实践”“创新发展”“共享、绿色、协调与开放发展”等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促进法治经济建设,需培育法治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法官聂洪勇认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要求以法律作为调节社会生活中各种关系的准则。对此,与会人员达成共识。

  不过,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院长吉罗洪认为,要真正发挥法律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关键在于法律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然而,不可回避的是,虽然符合国情、适应改革开放需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目前在法律实施层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法治程序和法治精神的不足,导致一些看似矛盾的现象出现:一是认同法治的重要性,但又不自愿承受法治的结果,市场主体还没有适应规则之治带来的某些“不便”。二是重视法律,但又缺少对法律的敬畏。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方面,一些人实用主义倾向突出,通俗地说,就是把法律既当回事儿,又不当回事儿。之所以当回事儿,是因为市场经济活动的每个环节都离不开法律,因此市场主体学法、用法的态度是积极的。说不当回事,是说在一些人的观念里面,法律规定是一回事儿,怎么执行是另一回事儿,对自己有利时才讲法,经济活动中不讲诚信的问题突出。三是积极寻求司法救济,但又不尊重司法权威,不尊重依照司法程序作出的裁判,不认可其终局性。

  吉罗洪表示,法治精神的形成,虽然要受社会发展水平、文化传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需要较长的孕育过程,但我们不应消极等待,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全社会积极培育法治精神,比如要增进不同群体在法治实施中的互信,切实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中,从娃娃抓起,培养法治信仰和法律思维。

   经济发展与法律实施的关系,需要正确认识  

  经济发展与法律实施之间是何种关系,涉及到如何把握和推进法治经济建设的问题。

  中国行为法学会副秘书长金维虹提出经济发展与法律实施之间主要存在四种关系。

  一是前后关系。经济发展先行,法律实施跟进,体现出一种明显的前后关系。就经济发展而言,法律是不可以先行的。经济发展的规律决定了它必须先行。经济发展的最大特点是它的实践性,而法律有着较强的理论性,法律是对实践的理论总结,既要规范经济行为,设立权力和利益的边界,又要维护、巩固和助推经济发展,是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法律实施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它只能随后。

  二是间联关系。不是所有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都与法律有直接的关系,有些是通过经济政策、行政法规与法律实施间接地产生联系。首先,很多法律都是在大量的经济政策和行政法规实施一定阶段后形成的。其次,法律无法实施时,经济政策和行政法规是法律实施的重要过渡和补充。第三,法律实施是经济政策和行政法规实施的最终成果和最高阶段。法律的稳定性强,实施周期长,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大。

  三是保护关系。法律实施对经济发展而言最基本、最核心的功能,是对经济发展起基本的保护作用。法律实施是从根本上保护经济发展中各种权利和利益主体的合法享有,设置不被他方随意侵占权利和利益的边界,使这种权利和利益有了最基本的保证。

  四是反作用关系。法律实施在一定情况下与经济发展成反向关系,起反作用。这种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种情形:其一,法律过于滞后,不及时立法会造成经济发展野蛮生长,混乱无序;其二,法律不及时修改更新,会制约经济发展与变革;其三,法律执行不到位,会使法律形同虚设,对经济发展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五大发展理念,需要法律实施来保障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下称《建议》)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提出,法律实施是五大发展理念实现的保障,五大发展理念是法律实施追求的目标和指导准则。

  他说,五大发展理念中每一项发展理念的实现都需要相应法律实施的保障。比如,“创新”需要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的保障;“协调”需要立法法、城乡规划法、预算法等发挥作用;“绿色”需要森林法、草原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护航;“开放”需要外资企业法、对外贸易法等支撑;“共享”离不开义务教育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的落实。

  当然,法律实施不是为了实施而实施,而是为了追求一定的目标而实施。法律实施的基本目标在于实现人的权利、自由和幸福。而人要获得所需要的权利、自由和幸福,就必须推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的全面、科学发展。五大发展理念正是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全面、科学发展的体现和要求。没有创新,不可能有发展,更谈不上全面、科学发展;没有协调,发展就可能出现畸形,如GDP增加而贫富差距拉大;没有绿色,发展不可能持续;没有开放,发展会因丧失资源、丧失市场而停滞不前;没有共享,社会不公平会使多数人由发展动力转变成发展障碍、发展阻力。

  姜明安认为,任何实施法律的行为,都应以实现五大发展理念为目标。那么,如何坚持五大发展理念,推进法律实施?主要途径有四个:其一,执法者选择适用法律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正确选择有利于推进五大发展理念实现的法律规范;其二,执法者解释法律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准确解释法律规范中所明示或暗示的五大发展理念;其三,执法者在作出执法决定和执行执法决定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尽可能在决定的内容中和决定的执行过程中体现五大发展理念,并促进五大发展理念的实现。

  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对五大发展理念与法治的关系发表了独到见解。他说,如果我们不以法治塑造有利于创新的市场环境、产权制度、投融资体制、分配制度、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市场中盛行的丛林法则必将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果,创新发展也就无从谈起;如果不以法治综合各方主体意志和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天生逐利的经济人结合起来的只能是“群体的不理性”和一个“互害型市场”,统筹各个方面的协调发展必定孤掌难鸣;如果没有法治创造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利益导向机制,具有天然扩张性的经济活动不可能自发地止步于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可承受的边界,人与自然和谐的绿色发展不过是纸上谈兵;如果不以法治作为国际经济交往的“资格证”和“安全护照”,其他国家必因交易成本和交往风险之深不可测望而却步,参与全球公共产品供给、提高国际经济性话语权、实现互利共赢的开放发展目标实属一厢情愿;如果没有法治作出科学的制度安排并保证强有力的执行,就不能有效地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很可能成为一句口惠而实不至的空话。因此,欲实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必须走法治经济之路。

   新常态下法治经济建设,需要“软法硬法兼施  

  《建议》指出,要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那么,如何进一步推进法治经济建设,与会专家学者各抒己见。

  江必新认为,市场经济对法治的需求是由市场经济自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市场经济内在地需要规则和秩序,公平和正义,和平和理性,平等、自由、公开、公正的空间和条件等等,缺少这些要素,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正常运转。所以,我们看到,世界上采用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很多,但失败的也很多,根本原因就是没有把法治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和条件。这给我们的经验和启示是:建设市场经济,法治不能缺席。法治经济的实现,不仅要求构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而且要求“良法之治”。为此,一方面,要加快建设和完善包含经济主体法律制度、经济运行法律制度、经济调控法律制度、经济保障法律制度等内容在内的经济法治体系。另一方面,要求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为实现“良法之治”提供有力的保障;要求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积极能动而又符合法治精神地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要求建立一种法律规范的过滤机制,既防止非良法进入实施过程,又防止因个人不当判断而阻碍法律的实施;要求我们理性地对待改革和转型阶段的特殊情况,处理好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间的关系,使改革与法治之间的摩擦最小化。

  全国政协原副主席、中国行为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罗豪才教授在提交会议的书面发言中强调,法治经济建设需要注重“软硬兼施”。在经济建设新常态下,在继续完善相关硬法规范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的同时,更应该积极鼓励软法之治,积极制定软法规范,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扩大社会组织的作用面和作用力,提升社会主体的自治能力,推动软法、硬法协调共治。

  罗豪才提出,应更多地关注“互联网十”时代的环境和结构变化。“互联网十”经济是消费领域和生产领域的有机联系与融合,目前已经成为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新引擎。“互联网十”同时还引起社会与思想的一系列变革,“民主、平等、多元、开放、协商”的互联网思想,对以传统硬法为手段的法治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传统硬法的管理方式不能完全适应互联网的灵活与多变,而软法以其形式多样、广泛快速、制定主体多元等特点,为“互联网十”时代下的法治经济建设提供了理想的治理工具。因此,应当及时推进构建我国“互联网十”法治体系,制定修改相应法律,以“互联网十”法治保障促进“互联网十”经济发展。

  湖南商学院法学院院长杨峥嵘教授对此十分赞同。他说,法律制度建设的积极与否,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市场经济的运行,法律实施的强化优化与否,也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市场经济法治的建设,这两者是协同发展、不可或缺的。目前,互联网在中国发展很快,有人统计过,现在以互联网为内容的无形市场,基本上接近传统有形的市场规模,我们应当探索创新“互联网十法治”新体系、新模式、新机制,促进法治经济建设和法律实施的有效提升。在立法上应当思考,如何建立互联网化的法律制度体系。在法律实施上,应当思考如何构建互联网化的司法执法和法律服务运行总体系,促进法治建设与法治实施共同有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