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立法进一步强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17.02.2016  21:06

 

2016年1月30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政府规章《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府令第45号),对我市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行规范细化和完善。《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构架的主要制度力求体现重大行政决策制定的民主性、科学性,突出合法性,同时确保民主决策的效率。 《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首先将所有行政机关的重大决策纳入法定程序规范,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制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等11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明晰决策范围,同时对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出了要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本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进行界定的要求。再者,建立风险评估制度,要求决策起草单位要结合决策前对现状、存在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重点进行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和经济三个方面的风险进行评估,确保决策的稳定、可行。第三,细化公众参与和咨询论证程序,建立公示制度、问卷调查制度和座谈会制度,细化听证制度并规范专家咨询制度,强调决策听取民意、体现民意。第四,完善合法性审查制度,强化集体决定制度。第五,建立了决策监督检查和终身责任追究机制。 我市曾在2011年出台政府规范性文件《南宁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初步建立了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机制。此次通过立法强化行政决策程序的效力层级,健全行政决策的机制和程序,增强决策的刚性和可操作性,是“把决策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的具体体现,也为我市行政机关准确决策、正确决策、合法决策、高效决策提供了程序支撑和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