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妻子被告上法院 男方债务女方是否应该偿还

09.01.2016  12:25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何璨汐  通讯员  李瑶骏  骆健)黎某借款280万元给杨某,但杨某逾期拒不还款。黎某一怒之下将杨某及其“妻子”方某诉至良庆区法院,要求两人共同还款。不料,方某却表示,自己与杨某虽育有两子,但两人只是十几年的同居关系,并未领结婚证,所以杨某的债务,其没有义务偿还。那么,方某是否要偿还这笔280万元的债务?昨日,良庆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2010年12月至2012年9月,杨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共向黎某借款597.4万元,黎某每次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钱转到杨某卡上,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013年10月,黎某与杨某进行结算,确认杨某还欠其280万元本金及利息39万元。随后,杨某出具了《还款计划保证书》,称这笔欠款会在2014年10月底前还清。

  一年过去后,当黎某向杨某索要欠款时,却遭到杨某拒绝,多次催促无果后,黎某将杨某及其“妻子”方某一同告上法院。黎某表示,杨某和方某是夫妻关系,这笔债务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所以方某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院根据黎某的申请,裁定查封方某名下的房产。没想到,方某却到法院陈述,她与杨某虽在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两子,但至今没有办理结婚手续。方某表示,其对这笔借款并不知情,男友杨某向黎某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上的签字及手印也非其所为。但黎某对方某的解释并不认可,他表示,杨某向其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上,有方某的亲笔签名和手印。不过,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黎某没有向法院提交杨某、方某的婚姻登记证明材料,也未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中的“方某”签字和指印申请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这笔借款有借款协议、借条等证据证明,黎某要求杨某返还借款280万元,法院予以支持。利息方面,黎某和杨某约定的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杨某应依约支付。  关于方某是否要对这280万元欠款承担责任,因黎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杨某、方某为夫妻关系,黎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1月8日,良庆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杨某向黎某返还借款280万元及支付利息。认定方某与杨某非夫妻关系,对黎某提出方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婚姻关系与同居关系不同。在婚姻双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同居关系中的共同之债主要为共同居住房屋的租赁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共同子女抚养费用等。本案中,杨某向黎某所借钱款主要用于个人生意周转,并非同居双方共同之债,所以方某无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编辑: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