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法院试点基层刑事和解司法联动100%服判息诉

14.11.2014  12:52

摘要提示:   公、检、法、司四家联合会签相关文件,明确适用刑事和解范围的案件,统一和解的法律文书样式,特别是明确规定和解协议应具备的内容,避免在不同诉讼阶段由于和解法律文书样式不统一、内容不规范完整而进行重...

  公、检、法、司四家联合会签相关文件,明确适用刑事和解范围的案件,统一和解的法律文书样式,特别是明确规定和解协议应具备的内容,避免在不同诉讼阶段由于和解法律文书样式不统一、内容不规范完整而进行重复审查,构建起“司法一条龙”刑事和解联动机制。

  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程序。以此为契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相对较多、刑事调解工作较好并兼顾城市和农村特点的两家法院试点探索构建基层刑事和解司法联动机制。一年来,试点法院构建起“司法一条龙”刑事和解联动机制,有效钝化矛盾,淡化被害人的报复心态,最大程度恢复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试点探索公检法司四部门参与的基层刑事和解司法联动机制一年来,办理刑事和解案件56件67人,为被害人及家属挽回经济损失621.5万元。法院对达成和解的被告人均依法作出从宽处罚。其中,免于刑事处罚两人、减轻处罚11人、适用缓刑5人。案件服判息诉率100%,实现零上诉、零上访。

  公检法司四部门如何依托刑事和解司法联动机制开展工作?11月13日,《法制日报》记者来到试点法院之一的横县法院实地采访。

   司法联动审期减少25天

  据了解,横县法院与公、检、司三家联合会签相关文件,明确了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统一了和解的法律文书样式,特别是明确规定了和解协议应具备的内容,避免了在不同诉讼阶段由于和解法律文书样式不统一、内容不规范完整而进行重复审查,构建起“司法一条龙”刑事和解联动机制。

  2013年11月11日,货车司机项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与彭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彭某抢救无效死亡。经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项某负全部责任。随后,交通管理大队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刑事和解司法联动机制进行和解,双方当事人均申请进行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
  随后,案件进入快速流程: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向法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对拟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委托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司法局在7天内向法院出具了社会调查报告。

  通过刑事和解联动机制,横县法院从立案到宣判只用7天时间就审结了该案。

  “该案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第一时间全部得到赔偿,避免了诉讼维权带来的诉累,被告人在赔偿经济损失后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也得到司法机关的从宽处理。横县公检法司充分践行司法联动,在涉及刑事和解的司法环节上紧密衔接,通过诉讼司法相互接力,构建刑事和解案件的绿色诉讼通道,有效提升了司法效率。”横县法院院长施善兵说。

  据统计,横县法院通过司法联动机制审结的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10天,比普通刑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少25天。

   刑事和解修复社会关系

  9月25日8时30分,横县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甘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审理过程中,甘某与被害人当庭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对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9时20分,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甘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17时45分,甘某走出看守所时,被害人却出现在门口。原来法院宣判后,被害人担心甘某释放后身上没有钱又没有交通工具回不了家,就在这里等了6个小时。两人没有过多的言语,有的只是铿锵有力地一个握手和一笑泯恩仇的开怀大笑。

  “刑事和解制度的根本意义是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刑事和解让被害人能够直面听取加害人的悔罪心声,可以缓解对加害人的仇恨心理。加害人通过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有效钝化双方之间的矛盾,淡化被害人的报复心态,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施善兵说。

  据介绍,刑事和解具有即时履行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即时履行其赔偿义务,才能获得从宽处罚,被害人及其家属不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用承担诉讼费、书写诉状、举证、诉讼时间长等诉累,无须承担执行难的风险。

  “试点以来,我院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只有4件,同比减少6件,当事人更愿意选择刑事和解来维权,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提升了群众对司法的满意度。”施善兵说,一年来,该院与公检司通过刑事和解司法联动机制共和解各类刑事案件45件,为被害人及其家属挽回经济损失370多万元,当事人服判息诉率100%,实现零上诉、零抗诉、零上访。

   联动机制尚需深入探索

  刑事和解兼顾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双重保护功能,对于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但广西各地法院适用这一程序的案件并不多。

  “只有全区法院都将刑事和解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措施,刑事和解程序化解社会矛盾的整体效果才会更加明显。”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林金文希望,更多法院主动参与刑事和解司法联动机制的探索。

  林金文建议,应认真研究刑事和解案件的范围,在确保符合立法精神的基础上,不断将符合刑事和解的案件纳入刑事和解范围,确保刑事和解的覆盖面不至于过小。要进一步加强对和解协议合法性、自愿性的审查,审慎操作,谨防发生“花钱买刑”。

  在完善刑事和解司法联动渠道和方法方面,林金文认为,可以由联动部门共同拟订刑事和解程序工作流程,建立刑事和解材料随案移送制度,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刑事和解联动渠道和方法。通过组织、主持刑事和解无法达成协议,被害人一方确实生活困难、且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各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向上级汇报并及时落实司法救助,或者向党政部门反映,争取将被害人一方纳入低保,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此外,林金文建议,可以探索设立刑事和解中心推进刑事和解工作,在法院设立刑事和解中心,尽可能在刑事和解中心主持和解,在中心内体现和解法律文化,并将刑事和解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刑事和解成功案例等以墙报、视频、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展示,争取社会各界对刑事和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