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申请“人身保护令”门槛降低 法院48小时内裁定

14.01.2015  01:00

  申请人可免费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家庭暴力是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根据广西法院2014年随机抽取的100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情况调查,原告以遭受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案件有30件,其中有28件经法院审理确认存在家暴问题。

  昨日,广西高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关于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问题的解答》(下简称《解答》)出台情况进行通报,今后全区各级法院将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更好地运用法律保护遭受家暴的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

  仅适用于婚姻诉讼案件

  新婚不久便发现丈夫性格偏激,意见稍有不和就语言侮辱外加拳打脚踢。面对如此恶劣的丈夫,张女士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

  2013年9月24日,西乡塘区法院在审理这起离婚案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该案中的丈夫威胁、殴打妻子。这也是南宁市法院依据新修订《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首次对实施家庭暴力的案件当事人发出“人身保护令”。

  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犯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也影响着社会的安宁与稳定。根据广西高级法院于2014年开展的专题调研情况,随机抽取的100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有30件是原告以遭受家庭暴力起诉离婚,其中的28件经法院审理确认存在家暴问题。

  此外,通过对近年来广西女性所犯故意伤害和杀人罪的原因分析,其中不少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因不堪忍受家暴最终以暴制暴走上犯罪道路。广西高级法院于日前制定下发的《解答》便是为了更好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遭受家暴的一方当事人的人身安全。

  根据《解答》规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人民法院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仅限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适用。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发生,也是要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若是当事人不打算提起离婚诉讼而单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法院不能予以支持。因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不能独立存在,它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为了确保诉讼程序正常进行所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其程序的启动应当处于民事诉讼中,也就是无诉讼即无裁定。

  法院48小时内作出裁定

  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对受害人来说,是一种心理上的安全保障,对施暴人来说,则是一种国家法律的威慑。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目的是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和再次发生,这就要求当事人注意保留证据,以加快审查。

  《解答》中明确了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伤情照片、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病历、法医鉴定、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均可以作为遭受家暴及威胁的证据。

  法院在接到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需要强调的是,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不代表已经对家庭暴力事实作出了认定,对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还需要通过法庭审理程序,根据原告举证,结合被告质证意见和辩解来予以确认。

  这也意味着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证据审查标准,远远低于对家庭暴力事实认定的标准。只要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足以使法官内心确信,其可能遭受家庭暴力危险的,即可批准申请,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此外,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法院不收取诉讼费用。

   解答》相关问答:

  《解答》共有十一条,内容涉及裁定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有效期限、管辖法院、审查原则以及裁定的主要内容、违反裁定的法律后果等方面。针对一些焦点问题,广西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何艳斌也做出了回答。

   1 哪些情况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在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前、诉讼过程中以及婚姻案件诉讼终结6个月内提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对于在离婚诉讼前提出申请保护裁定的,当事人应及时起诉,如果在收到裁定后15天内未起诉的,裁定将自然失效。

  具体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是受害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地址或单位;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在面临家庭暴力威胁;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前、诉讼过程中以及婚姻案件诉讼终结6个月内提出。

  2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有效期是多久?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裁定,有效期不能简单以诉讼终结期限来界定,现实中,“分手暴力”屡见不鲜,即施暴人为阻止受害人离开自己、对受害人或者支持受害人离婚的亲友实施暴力。

  考虑到受害人可能面临的分手暴力威胁,允许受害人在离婚诉讼终结后仍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将有效制止分手暴力。因此,《解答》第三条意见中将人身安全保护的有效期设定为离婚诉讼期间及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有特殊情形需延长的,报经院长批准,还可以延长至12个月。

  3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主要内容有哪些?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子女及特定亲属;禁止被申请人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申请人或者其子女、特定亲属的正常生活;中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者探视权;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经常活动场所附近进行威胁、恐吓等活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责令被申请人暂时离开双方共同的住所;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4 如何确保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可执行性?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能否发挥有效作用,关键在于被申请人是否能够履行裁定。为了有效制止家暴,法院在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时将抄送辖区公安机关、村(居)委会或当事人单位等有助于裁定执行的其他相关组织,共同监督被申请人履行裁定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

  此外,对于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继续骚扰、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者放弃正当权益,或者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拒不执行裁定情节严重的,可由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侦查,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陈蕾)

编辑:汤洁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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