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局出台全区测绘资质巡查办法

24.09.2015  08:30
    9月16日,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局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资质巡查办法》,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于9月22日向自治区法制办报请备案。
    该《办法》是广西首次针对测绘资质巡查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出台目的、巡查比例、巡查频次、巡查内容、巡查程序、整改情形、工作纪律等。
    《办法》明确了测绘资质巡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巡查比例不少于本辖区内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数量的20%,不得就同一事项对同一单位进行重复巡查(涉嫌违法违规测绘的单位除外)。
      《办法》明确,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信息与测绘资质单位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承担测绘项目与测绘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是否一致;测绘项目合同履行、市场信用情况;执行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的情况;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内容情况;测绘成果汇交情况。
    《办法》要求,巡查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主动出示有效证件,使用文明礼貌用语;正确行使监督检查权,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认真做好资质巡查记录,依法保存有关证据材料;坚持依法行政,不得妨碍被巡查单位正常的测绘活动;廉洁自律,不得索取、收受和接受被巡查单位的财物和宴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