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对损害生态环境者终生究责

31.05.2016  07:55
    海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实施细则》规定了《实施细则》适用的党政领导追责对象和范围、损害责任追究原则、4种领导干部类型下的44种追责情形、损害责任追究主要方式、责任追究结果运用,以及明确各类追责对象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责任等。
    为有效解决责任追究启动难、实施难的问题,《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追责的操作程序规定。要求各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主动作为,发现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必须按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处分和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实施细则》规定,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将“终身追究”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一项基本原则,明确提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规定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规定的追责形式主要有: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