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消委会:电影贴片广告不明示 消费者有权退票

07.12.2016  09:05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高宇峰)  电影放映前,你有否被轮番的广告轰炸过?其实,影院未经消费者同意播放映前广告已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12月6日,广西消委会等全国37家消费维权单位提示,电影贴片广告不明示,消费者享有退票权。

  年末贺岁大片陆续上映,电影贴片广告涉嫌侵权的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近期,中国消费者报联合广西消委会等36个省市区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在广西南宁、北京、上海、重庆、江西南昌、安徽合肥、山东青岛、吉林长春、陕西西安等9地,对全国各地15家影院贴片广告状况进行体验调查。体验调查结果显示:15家影院都播放了映前广告,只有1家影院通过广播提醒要播放映前广告,其余14家影院都没有播放映前广告的提醒或告知信息。播放时间最长的达到了11多分钟,最多的播放了20余条广告。有5家影院没有准点播放影片,拖延时间最长的达到5分钟。影院未经消费者同意播放映前广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也涉嫌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规定。

  针对体验调查的结果,各地消费者组织认为,影院出售的电影票上标注的时间被默认为是电影播放时间,消费者花钱购买电影票是购买了电影服务内容,而非广告服务内容,如果放映前播放广告,就应该在售票时明确告知消费者。但大多数影院并没履行告知义务,消费者无从选择,被迫接受广告播映,有些影院还延迟影片播放,占用了消费者的时间。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自由选择是否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权利,贴片广告在影院播放,观影者只能坐在那里观看,无法选择,而且这种服务只有商家受益,消费者不受益还耽误了时间。此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品销售者不能强制搭售商品。同样,商家也不能强制提供服务,贴片广告就是一种强制服务,涉嫌强制消费,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合同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该对等,但商家利用其提供服务的强势地位,使消费者被迫观看其提供的广告,并且这些广告多是以盈利为目的商业广告,增加了观影者的负担,违背了观影者的意愿,构成了不公平交易。

   建议:影院应明确告知电影有广告

  为此,37家消费维权单位建议,相关部门要完善电影广告监管规章,明确规定有电影贴片广告放映的影院须在售票处进行公示,且要明确告知广告的时长,并在电影票的正面明确标注;对贴片广告的内容、时间要有明确的限制规定;明确监管主体、监管责任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办法。

  同时,37家消费维权单位呼吁,如果影院没有明确告知电影是否有贴片广告、广告时长,且占用了影片播放时间,观众享有退票的权利。

编辑:韦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