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纠纷案例以案说法 给市民们提供消费维权建议

11.03.2017  11:04

  洋奶粉无中文标识,葡萄酒竟是山寨货,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这些交易纠纷消费者全都告赢了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周志英 通讯员 吴杨)买到假茶叶假红酒,你是选择忍气吞声还是一再较真?遭遇消费纠纷,你是选择吃哑巴亏,还是选择据理力争甚至诉诸公堂?

  生活中,几乎每个人都扮演过消费者的角色,甚至遭遇过闹心的购物经历。“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记者从西乡塘区法院日前判决生效的案件中,梳理出4起消费纠纷案例,以案说法,希望能给市民朋友一些消费维权建议。

  1 洋奶粉无中文标识 买家获10倍赔偿

  莫先生于2016年3月31日在某网店购买了8盒荷兰进口奶粉,货款为592元。收到奶粉后,莫先生发现奶粉内外包装都没有中文标签,莫先生不懂得应该如何食用,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同时对涉案商品的来源是否合法等问题产生疑问。

  对此,卖家朱某称是其国外的亲戚私下携带回国销售的,无法出示相关进口检查等凭证。之后莫先生申请退款,货款自动退回。

  虽然货款全额退还了,但莫先生觉得对方销售进口无中文标识的婴儿奶粉,已经违反了相关规定,应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莫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卖家支付自己货款十倍赔偿,共5920元。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识。涉案商品未标示中文标识,违反了该规定。被告明知涉案商品没有中文标识,仍然在淘宝网店上销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共5920元,法院予以支持,判卖家朱某支付莫先生赔偿金5920元;莫先生将所购的8盒涉案奶粉退回给朱某。

  2 超市售卖假红酒 消费者索赔成功

  2015年12月7日,李先生在某超市购买了一瓶葡萄酒,单价15.5元。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1日,产地是河南商丘,标注的生产厂家为“睢县华夏长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2016年1月5日,原告以其购买的葡萄酒违法使用“认证标识”向商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该局于2016年1月21日做出《商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诉举报”案件办理结果告知书》答复原告称涉案产品经厂家认定为假冒产品。李先生随即将某超市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对方退回货款,并赔偿1000元。

  【法院审理】

  涉案商品经厂家认定为假冒伪劣产品,被告某超市出售假冒伪劣葡萄酒的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冠超商贸东凯店退回货款15.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外,涉案的商品已由厂家证实为假冒伪劣产品,被告某超市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李先生要求被告赔偿1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3 食品中添加药品 商家被判赔千元

  罗先生于2015年6月7日在南宁市某超市购买了瑶山源金秀绞股蓝茶1盒,支付价款25.5元。

  购买后,罗先生认为上述商品配料中添加的绞股蓝为药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被告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已经违反了国家法律相关规定,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25.5元,并获得1000元赔偿。

  【法院审理】

  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25.5元的诉求,法院给以支持。

  另外,根据涉案产品标签标示,涉案产品主要原料为金秀绞股蓝、决明子、甜茶,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并未包含绞股蓝。绞股蓝为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而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被告未提供瑶山源金秀绞股蓝茶是经过食品安全性评估并获得批准进行生产的产品,因此被告未能举证证实涉案产品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南宁市某超市支付一千元赔偿金,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编辑:蒋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