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检信访中信访抑或信法:博弈中寻求平衡

09.12.2014  11:08

全区检察理论研究2013年会参评成果:

 

信访抑或信法:博弈中寻求平衡

——以涉检信访为例

                     

内容摘要: 诉讼和信访同为纠纷解决机制,民众可以根据自己的法治思维方式选择解决路径,当前社会民众的解决利益诉求路径选择的惯性中发现“厌讼”或“信访”。从博弈论视角分析, 检察机关信访博弈主体的利益取向和 成因,力图从当前人民群众的解决利益诉求路径选择的信访抑或信法思维逻辑探寻二者的博弈平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涉检信访纳入法治化进程建立了行之有效的涉检信访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谋求信访抑或信法在博弈中的平衡,并尝试探索如何在社会转型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研究信访法治化进路,促使信访和信法依各自制度定位而实现角色的矫正和回归,提升检察公信力。

关键词: 博弈论  涉检信访  法治思维   纠纷解决

 

当前,由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社会公众在解决矛盾纠纷和利益诉求时往往会选择信访,而不选择信法或首先选择法律,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诉讼和信访同为纠纷解决机制,民众根据自己的法治思维方式选择哪种解决路径,无可非议。但是,“我国信访制度的设计旨在倾听公众呼声、纠偏制度执行,然而,实践中民众偏好信访以及‘信访不信法’心理的普遍存在。”[①]通过对这一现象的实证研究,可以清楚看出现象背后东方思想文化的历史沉淀、当代社会的深刻变革、民众的法治思维方式和我国法治建设的现状。但是,新形势下,涉检信访[②]依然严峻,涉检信访作为一种独特的现象,却无法完全与法治构建和谐局面。这导致涉检信访作为一种自由与法律秩序无法融合,形成一种“形式悖论”。[③]本文力图从当前人民群众的解决利益诉求路径选择的信访抑或信法思维逻辑探寻二者的博弈平衡,促使信访和信法依各自制度定位而实现角色的矫正和回归,保障权利、维护秩序,才能巩固司法独立性和司法终局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并尝试探索如何在社会转型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研究信访法治化进路,使信访制度回归其本来的定位。

一、涉检信访博弈主体的利益取向分析

(一)博弈论下的涉检信访

20世纪六七十年代,在美国兴起了一门经济学和法学交叉的边缘学科,即法律经济学(Economic of Law)[④]。近十几年来,法律经济学被引入中国,并凭借新兴的研究视角和指导法律实践的特殊意义在中国法学界开始流行。博弈理论与法学结合就是这其中的“宠儿”,如刑法领域中著名的“囚徒困境”[⑤]理论,就是以刑法共同犯罪实例作为模型阐述了博弈问题。

博弈理论,张维迎教授称之为“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候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的理论”。[⑥]在涉检信访博弈中,其协议就是法律,因为检察机关必须依法维护信访人的合法利益,信访人也必须在法律框架内依法信访,这是合作博弈的基本前提。反之,则是无理缠访闹访,属非合作博弈。

遇到什么事情,是否信访,绝对不是一个公民主观选择的简单问题。一个行动者的取向由“动机的取向和价值的取向”[⑦]共同构成。如果一个人的偏好可以用一个效用函数表达,再进一步明确了约束条件,个人的最优选择就变成在满足约束条件的情况下最大化自己偏好的问题,我们就可以运用数学上的最优化方法来计算一个人的最优行为了。[⑧]事实上,纳什均衡意味着,基于信念的选择是合理的,同时支持这个选择的信念也是正确的。博弈过程中利益和权利的冲突与制约在不同的领域呈现出同样的共性构成纳什均衡的战略对每个人都是最优的。这样一个过程,在涉检信访表现得极为清晰。在涉检信访过程中,博弈的参与人是信访人和检察机关,都想来寻求收益或效用的最大化[⑨]。事实上,“博弈过程中利益和权利的冲突与制约在不同的领域呈现出同样的共性,这其中不免产生有对抗和矛盾,也有因利害关系而产生的妥协。”[⑩]

分析涉检信访博弈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充分发挥信访工作的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实践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强调检察机关信访博弈主体的利益分析,不是为博弈而博弈,而是基于涉检信访实践的客观规律,通过博弈分析,妥善解决一个个实际困难和问题,提高处置检察机关信访工作效率,提升工作水平,发现好、维护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而真正实现为人民服务的目标。

(二) 博弈主体的利益取向

我们不妨套用经济学原理,把检察权在运行过程中所提供的产品称之为检察产品。在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益增长和多元化的今天,检察机关生产出来的“检察产品”要赢得广大“消费者”,就必须获得当事人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尊重和服从,从而可能普遍转变为公众对检察机关的忠诚和精神信仰,才能体现出其实际价值。如果说检察机关不能给社会提供公平高效的司法产品,那么必然会导致涉检信访案件的大幅增长。

1.检察机关的价值取向——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如果在没有外部规则的框架下,检察机关执法的博弈就有可能变成类似“公地悲剧”[11],依靠牧民自己的理性来维持纳什均衡,要改变“公地悲剧”的可能性就在于能否改变其前提性因素或制约性因素。[12]经济学上的“理性经济人”或政治学、法学意义上的“理性利益人”是博弈分析的前提性因素,是难以改变的。[13]因而,以制度或政策来约束身处“公地悲剧”或类似处境下的博奔参与者,就成了走出这类悲剧和困境的重要条件。

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则滋生着动乱。” [14]“目前,改革开放已进入‘深水区’和关键时期,社会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利益关系及分配方式日趋多元化必然带来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15]涉及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 信访 问题日益增多,必然导致涉检信访居高不下。近年来,群众到最高人民法院上访的数量依然呈上升趋势,[16]在基层一次性信访解决问题反而不正常。[17]上述数据可能不必然证实“当代中国人具有‘厌讼’或‘信访’的历史传统”[18]这一说法,但现实中人民群众解决利益诉求的路径选择——对法律的不信任而求助于“清官”、“关系网”、“人情网”等非常规的救济途径却是不争的事实。虽然政府其实一直在试图将更多的矛盾纠纷导入诉讼系统,但在信访与信法之间,民众的取舍则是非常明显的。

如果一个博弈存在多个纳什均衡,仅仅利用理性是无法预测人们行为的。此时,人们如何协调各自的预期,形成预期的一致性,是博弈中预测人们行为的关键所在。涉检信访工作十分复杂,大量信访并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有的是改革发展过程中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有的是检察机关办案不文明、不规范引发的,有的则是无理纠缠、闹访,甚至是有一定的政治目的或个人目的,当事人要讨的说法也不是简单的通过法律可以解决的,近于“信访不信法”的迷信状态。这时候的这个博弈存在无数个纳什均衡,不同的纳什均衡代表不同的利益分配,参与人利益完全对立。为此,检察机关做好涉检信访工作,要认真接待好每一个涉检信访人,积极、公正地处理好群众诉求,圆满解决好每一起信访案件,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一个考验,也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在博弈中,一方面检察机关的追求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妥善处理好信访案件,使信访人息诉罢访。要求检察机关畅通信访渠道,尽量减少民众进京上访,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另一方面一些群众也随着信访者多次失败,利益得不到保护,而逐渐丧失了他们的信任和尊重,走上进京告“御状”之路。

2.信访人及其亲属的利益取向——利益的保护与获取

社会博弈通常存在多个纳什均衡。许多情况下,多个纳什均衡之间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即使有优劣之分,也很难通过无成本的交流而选择一个特定的纳什均衡。这就产生了对制度和文化的需求。社会制度和社会规范(文化、习惯等)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通过协调人们的预期形成一个特定的纳什均衡。[19]

信访与信法间的悖论与矛盾,实则蕴含着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法治核心原则的不同解读。”[20]“遇到什么事情,是否信访,绝对不是一个公民主观选择的简单问题。”[21]信访是一种方法简单、成本低廉、风险性小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在目标冲突和利益取向上,信访运行机制中上访群众的信访目标则是借助一些被政府视为非理性的上访行为以引起社会及高层关注,最终达到解决问题或获取利益保护的目标。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上访群众逐步演绎出了“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闹访规律”和“小事要到省、大事到中央”的“越访规律”,在基层一次性信访解决问题反而不正常。[22]其心理出发点是对法律的不信任,认为不如引起领导的重视,既省了一些费用,又解决了问题。或者地方政府为完成上级交给的息诉罢访任务,采取“消号”、“接访”、“花钱买平安”及“人民内部矛盾必须用人民币解决”[23]方式,依靠不断递增的非理性方式的进行维稳。

一些信访人通过上级领导的重视和批示,在合法合理的原则下,过信访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疏导和协调得到解决,导致出现一些人民群众对信访制度盲目崇拜,以通过越级访、集体访等获取经济利益。很多群众认为检察机关是万能的机关,就有权力干任何事,出现信检察机关不信其他行政机关,从而使检察机关的涉法信访总量持续上升。可是,上访只是反映问题,解决还是靠法律。[24]与诉讼相比,信访是一种成本低、方法简单的解决问题的方式。“信访制度本质上具有人治和封建色彩。”[25]信访又不要求一定要提供诉讼法所要求的那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证据,可能经由信访的途径在有关领导的干预下,最小的成本博弈解决大问题。

3. 司法权的弱化与政府管控的强势的博弈

司法执法公信力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架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宪法拥有权威的关键不在于公民是否服从它,恰恰在于政府自身是否服从它。”[26]我国宪法虽然赋予“一府两院”的法律地位,但在现实中真正处于权力地位的乃是“五大家”[27],在这种政治体制现实之下,检察机关经常在公正司法与“服务大局”困境中左右为难,如何实现让党委、政府满意与维护公平正义则要考验检察人员的政治智慧和内心良知,这不是每个检察人员都能做到的。这种状态下,检察机关时刻面临沦为政府附庸的危险,检察的权威或公信力也就无从谈起了。

二、信访人与检察机关博弈的基本模型

检察机关积极正确的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信访人的正当权益,有利于执法公信力的提高。我们可以假定当事人通过选择诉讼或信访来获取自己的利益(包含非法利益),可以从这两个方面进行建模进行分析:

(一)模型一:信访与信法的博弈分析

假定当事人选择了信法,我们通过一个博弈模型来分析博弈后双方的价值和利益。假定当事人通过诉讼获取利益为a,诉讼成本为b,检察机关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获得执法公信力提高的价值为v,其博弈模型构建如下:

检察机关

当事人

合理诉求

 

不合理诉求

 

胜诉

a-b,v 1

-b,0

败诉

a,v 2

0,0

从上述模型可以看出,在涉检信访工作中,当事人选择信法,检察机关给予公平审判,解决问题,尽最大的努力让当事人在合理的诉求下,守法获得利益总是要支出一定的诉讼成本,其成本有时候不低于获取的利益。假如当事人获得利益为∑ 1 = a-b,检察机关获得执法公信力提高的价值为v 1 ,当事人因不合理诉求败诉,而又支付-b诉讼成本,检察机关在当事人心中的公信力则为0;获得利益为∑ 2 =a,不需支付任何成本,检察机关获得执法公信力提高的价值为v 2 ;很明显检察机关获得执法公信力中v 1 <v 2 ,信访人选择信访,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或者不选择信访,检察机关没有主动去解决问题,执法公信力为0,信访人就可能选择越级上访,甚至告“御状”。只有v 1 接近甚至等于v 2 时,∑ 1 与∑ 2 趋近,矛盾得到有效化解,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将满足人民的需求与期待,实现利益最大化。

以上博弈分析说明,检察机关要依法进行裁判、履行好职能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在混合策略均衡下实现检察机关与当事人正当诉求的合作,即要想维护好社会秩序、社会稳定,就需要维护当事人的正当诉求,这两方面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不是相悖的。检察机关的依法合理处置是一种正和博弈[28]思维,是共同利益基础上达成的合作共识。

(二)模型二:信访

老百姓是‘理性人’,他们之所以‘信访不信法’,是从自身出发、权衡利弊得失的结果。”[29]当事人不选择信法,而是信访,检察机关没有主动解决问题,而是依据信访机关或领导批示作出处理。特别基于目前,很多地方是花钱买平安,信访人往往在信访过程中能获取一定的利益,这里面很大一部分并不来自合理的诉求。

同样也假定当事人通过信访获取利益为a,信访成本为b,信访机关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检察机关未获得执法公信力提高,其价值为v=0,检察机关在领导批示下进行了处理,其价值v>0,但不是最大值。其博弈模型构建如下:

信访部门

当事人

批示后取得利益

 

未批示取得利益

胜诉

a-b,v 1

-b,0

败诉

a,v 2

0,0

要想抑制当事人的过信访获取利益的行为,就要加大信访的成本,减少因为信访获取的收益,使信访的净收益小于寻利的净收益,从而把趋利型的非正常信访行为引导和转变到“信法”的诉讼行为。本模型的分析同模型一,不再赘述。

(三)信访人与检察机关的博弈选择

假设信访获取利益的概率为p,未获取利益的概率为1-p;当事人选择“信访”获取利益的概率为q,选择“信法”获取的概率为1-q。信访人选择“信法”与“信访”的期望收益函数为:

U 1 = (1-q)[p( W+Q +(1-p)W+q[p(W-Q +F) +(1-p)(W + F)]=( 1-q)(pQ + W)+q( W + F-pQ)

此式对q求偏导数并令其等于0,求得: p =F/2Q。

由上式可以推断,“信访”的选择不仅取决于检察机关对当事人诉求的处理措施的概率有关,还与处理系数值 Q 的大小有关,当处理措施系数值 Q 一定时,可以得出下列结论:

(1)当p<F/2Q,即检察机关裁判使当事人获胜的概率较小时,当事人会倾向于选择“信访”;

(2)当p =F/2Q,即检察机关裁判使当事人获胜的概率为某一定值时,选择“信访”与选择“信法”其期望得益是一样的,则当事人会选择“信法”而终止“信访”;

(3)当p>=F/2Q,检察机关裁判使当事人获胜的概率较大时,当事人不会选择“信访”。

同理,检察机关在处理诉讼问题上具有“谦抑性”,一般不会主动介入信访人的纠纷,如非涉及到刑事犯罪。实践中,检察机关执法选择行使职权使当事人“满足诉求”与“未满足诉求”的期望收益函数为:

U 2 =p[(1-q)(-C) + q(Q-C)]+ (1-p)[Q (1-q)+ Q×q]= p(qQ-C)

此式对p求偏导数并令其等于0,求得:q=C/Q

(1)当p<C/Q即当事人选择“信访”概率较小时,检察机关应采取低力度的处理措施;

(2)当p=C/Q,即当事人选择“信访”的概率为某一定值时,检察机关采取如何处理案件的措施关系不大。

(3)当p>C/Q,即当事人选择“信访”概率较小时,检察机关应采取采取强有力的处理措施。

根据以上信访人和检察机关之间的博弈模型,可以看出信访和检察机关之间的反应函数可以形成一个纳什均衡[30]。该纳什均衡的解释如下: 信访人认为检察机关处理胜诉的概率为F/2Q时,他可能以C/Q的概率选择“信访”;反之,检察机关认为信访人选择“信访”的可能性为C/Q时,则检察机关在处理问题措施的概率为F/2Q。也就是说,信访人、检察机关在选择自身策略时,首先会预测对方将会选择某一策略的概率,然后再决定自己的如何进行策略选择。

、博弈视角下检察机关信访的成因分析

用博弈的视角审慎对待检察机关信访,可以看出司法干警和群众是信访博弈的主角,他们的素质,比如法治思维方式、业务素质、对待事情的态度和反映问题的出发点等,直接影响着信访博弈,决定着博弈的质量。假设博弈双方都是理性人,都想追求效用最大化,因此,分析检察机关和信访人冲突中的战略选择,至关重要。

(一)传统信访与现代法治的博弈

黑格尔指出,“凡是存在的,就是合乎理性的。”[31] “在现实环境下,‘信访不信法’现象的存在的确有着现实合理性。”[32]中国信访与现代法治模式的博弈,是传统与现代冲突的继续,有着的深刻社会根源。但信访与法治并不矛盾,是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产物,可以在宪政和法治框架内进行正当合理地定位。

稳定压倒一切”的维稳理念隐藏着损害司法权威的现实风险。“‘信访不信法’比率的高低直接关系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状况及其成败。”[33]因此,有中国学者认为把群体性事件妖魔化了。[34]为承担好维稳这个“第一责任”,各级政府提出“大事不出、中事不出、小事少出” 、“小事不出村组,大事不出乡镇”的维稳要求,这形象反映了社会管治者对和谐稳定秩序的极端渴望。因此,到各级党政机关“找青天”、“讨说法”的上访作为特殊的法律实践(实际上是一种反法律实践)形式,得到广泛的运用。[35]

我国传统“和谐”文化使国人在情感上常将“冲突”视为贬义词,唯恐避之不及。对维稳责任事故的零容忍其实并符合辩证法的精神,实践中也衍生了“花钱买平安”的无奈之举,客观上导致“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恶性循环,出现信访经费超军费的说法。[36]当民众可以通过信访、闹访、缠访方式实现利益诉求最大化时,信访而不信法就成为顺理成章,其结果是民众对法律的不信任,受害的是司法的公信。

(二)社会公众不断增长的司法诉求与公平正义的司法产品供给不足的博弈

根据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育和持续繁荣,国家和集体主义管控力的日渐式微使个体权利意识从集体主义的吞没中解放出来创造了可能,民众主体权利意识逐步冲破过去计划经济或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下的集体主义束缚。面对民众主体权利的强烈主张,司法的进化滞后于经济的快速发展,造成司法产品供给不足或供给不能与民众日渐增长的权利诉求的严重冲突。

由于生存的需要,利益分配的木平衡,荣誉桂冠的吸引,必定产生出许多活力对抗的战阵。”[37]涉检信访中,上访人寻求获取某种利益的保护,要求检察机关必须作出某项决定,甚至纠错,但有些地方纠错难,怕纠错。有些地方检察机关执法思想有偏差,在明知案件处理不当的情况下,对错误案件不愿纠、不敢纠、不能纠,不认真纠正,不能及时、正确地采取补救措施,怕家丑外扬,怕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工作业绩。为实现每年绩效考核目标的需要,少数检察机关和执法人员追求完成一些上级下达的“指标”,甚至不惜将错就错,有错不纠。

(三)信访的人群不断增长与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博弈

博弈是研究利益相互影响的局势中,理性的局中人为了最大化自己的利益如何选择各自的策略,以及这种策略的均衡问题。”[38]在涉检信访博弈中,检察机关部门以及当事人均拥有两种策略选择,而且每种策略选择又有着不同的收益效用,这些收益效用取决于理性局中人的行为。

客观公正的裁判结果乃是司法获得公信力的根本要求。”[39]司法的公信力源自于群众对司法公正性的信仰,广大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诉求的愿望更加迫切,各种矛盾愈来愈突出,形成了越来越大的信访参与流,或者说是形成亨廷顿和阿尔蒙德所说的“参与危机”或“参与爆炸”现象[40],对检察机关公信力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些年来,我们检察机关为了树立执法公信力通过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不容否认的是检察机关信访工作被赋予了过多的社会承载,范围过宽,一些具体而鲜明的个案表现出得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司法软弱的行为,这不仅对民众的法律信仰的严重损害,也与群众的需求还有一段距离,使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达到群众不能容忍的程度,久而久之,人民群众就“信访”不 “信法”。

四、基于以上博弈分析的对策与建议:信访法治化进路

人民内部矛盾框架内的信访博弈,是说明我国的政治政府与百姓从单纯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已经开始逐步走向了平等法律主体间的利益博弈关系,检察机关创新和发展信访工作,正确认识和把握涉检信访工作的本质属性、基本特点,与时俱进,这是一个不可逆的社会政治进程。

( 一) 推进综合治理机制,完善涉检信访相关制度

制度必须具有可置信的足够的威慑力和强制力,才可促使博弈各方选择合作策略。”[41]“法律程序的经济、时间成本是产生‘信访不信法’的天然土壤。”[42]把涉检信访纳入法治化进程,依法治理,无将涉检信访纳入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大框架之中。

1.设立专项信访救济基金,对被害人进行救助。“现代公法救济机制的整合是当今世界普遍存在的一种公法现象。”[43]行政救济是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获得救济的法律制度。[44]经济救助是处理涉检信访的善后措施,体现的是人性化办案。但,当前的信访救济小,领导者的作用很大,有点像“推动地球第一次运转”的上帝之手,能够指令国家机关执行救济功能。[45]信访人多是弱势群体,连年上访,大多生活困难,在解决信访问题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对一些暂无政策依据进行解决但又确实困难的信访对象,积极指导他们寻求法律援助等手段进行合理合法维权,同时筹措资金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上遇到的实际困难,促成其息诉罢访。

2.立涉检上访代理人制度,减轻上访人讼累。涉检上访代理人制度是依据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相关规定,是检察机关为方便涉检上访人上访,明确告知上访人为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可“发挥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在信访工作中的调解作用,”[46]通过司法行政部门为其代为委托法律援助律师当涉检上访代理人,为其无偿提供法律服务或援助,进而促成息诉罢访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机制。

3、建立信访终结处理机制。“按照实现法治和维护司法权威的原则构建信访的‘终结’机制。”[47]在保障公民权利、尊重司法独立、维护司法权威的制度构造情况下,建议构建信访的终结机制,施行两级审查终结机制,这样也能体现司法终局性的现代法治文明特征,“维护司法判决的终局性与既判力。”[48]

(二)建立健全多元化处理机制,有效控制和化解涉检信访

建立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及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诉讼内外的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相济、有机整合与衔接,无疑成为社会公平正义弘扬、稳定社会发展、建立和谐社会秩序的必然。

1.完善信访责任制,善用法治思维解决矛盾和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49]善用法治思维、学习法治方式,势必成为今后一个时期检察干警的基本要求。检察干警要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信访工作无小事,人人都是信访员的理念,将涉检信访案件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把好“第一道防线”。凡在信访处置中发生有禁不止、有令不行、行政不作为或胡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2.建立信访信息库,加强内外部的协作与配合。把科室涉检上访重点人员、上户老户,以及没有上访倾向人员的资料作为信息源,建立档案,全面把握他们的矛盾焦点,家庭情况,个人思想,目前动向等,进行分级预警,动态管理。加强与公安、法院等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对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的案件,定期排查,及时通报,提示开展工作,并联系相关部门进行接待、解答上访人提出的问题,让当事人了解办案的全过程,政法各部门形成合力,心悦诚服地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

3.建立信访信息双向通报制度。与地方政府的政法办、信访办、人大办、维稳中心、司法分局搭建信息通报平台,定期对日常数据、工作信息、重大案件三类信息进行互相通报,通过动态了解辖区信访案件的总体情况、特点和趋势,掌握辖区社会矛盾的最新特点和新动向,增强相关单位和部门共同、彻底化解矛盾的敏感性、前瞻性。

(三)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从源头治理涉检上访

1.严肃处理无理缠访闹访人员,规范信访秩序。对经调查审理确无问题可解决的涉访上访人员,特别是上访老户,追求以疏导为理念的社会矛盾解决方式,要认真做好思想工作,使其服判息诉。加强对无理信访者的教育,慎重处理无理信访。对待无理信访,要按照“无理信访,有情解决”的思路来解决问题。[50]“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51]涉检信访应当纳入社会综合统筹管理,对不听劝解的无理缠访闹访人员,视情严肃批评,依法处理。决不姑息迁就,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社会稳定。如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无理上访且坚持缠访闹访进行行政处罚。[52]

    2.建立科学的考评标准,促进工作发展。“各类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具有较强的专门性和一定程度的敏感性。”[53]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将其作为检察机关规范执法有效手段和评价工作的尺度。强化对执法办案的内外部监督,进一步完善对执法活动全方位、全过程、多元化的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在健全和完善对控告申诉部门实施首办责任制考核制度的基础上,还应积极探索建立对其他业务部门执行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的考核机制和办法,将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落实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的情况也纳入到考核的范围。

3.培育民众法律信仰,提高公民意识。从信访与司法解决的矛盾与冲突的博弈中,我们可以发现,人们之所以将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案件转为通过信访途径实现,无论其动机如何,均折射出民众在法治意识上的薄弱。“破解群众‘信访不信法’的维权困境,离不开社会法治的建设与完善。”[54]应当加大普法宣传的力度,使他们转变“以讼为耻”的传统观念,改变所谓的“清官意识”。培养与提高群众法律意识,使群众真正体会到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便捷和彻底,[55]从而化解涉检信访的困境,推进民主法治进程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①]刘旭:《信访法治化进路研究》,《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3期。

[②]本文所指涉检信访是指与检察机关工作有关的信访案件。

[③]张子成:《新宪政主义视野下的信访制度设计》,《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④]法律经济学主要采用经济学的理论和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以及不同的法律规则的效率,具有非常显著的“以经济学阐述法律问题”的研究特征,也称作“法律经济学”(Economics of Law)或“法律的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法律经济学是以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假定作为其研究基础的。方法论个人主义的核心思想是:社会理论的研究必须建立在对个人意向和行为研究的基础之上,分析研究对象的基本单元是有理性的个人,并由此假定集体行为是其中个人选择的结果。因此,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法律经济学实质上是研究理性选择行为模式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法学,或者说,是一种以人的理性全面发展为前提的法学思潮。参见(美国)斯蒂文?萨维尔:《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⑤]“囚徒困境”(prisoners’dilemma)博弈模型是由塔克给出的含有占优战略均衡的一个著名例子。该模型以警察与小偷为认罪与否开展:假设有两个小偷A和B联合犯事、私入民宅被警察抓住,警方将两人分别置于不同的两个房间内进行审讯,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警方给出的政策是:如果一个犯罪嫌疑人坦白了罪行,另一个犯罪嫌疑人也作了坦白,于是证据确凿,两人都被判有罪,各被判刑8年;如果另一个犯罪嫌人没有坦白而是抵赖,则以妨碍公务罪(因已有证据表明其有罪)再加刑2年,而坦白者有功被减刑8年,立即释放。如果两人都抵赖,则警方因证据不足不能判两人的偷窃罪,但可以私入民宅的罪名将两人各判入狱1年。由于A、B互相不知道对方策略,他们采用坦白或抵赖都会影响到彼此利益。

[⑥]此理论的前提是:博弈参与人都是理性的人,虽然在现实生活中此存在有限的理性,但参与人都趋向于追求理性,即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根据纳什的定义,博弈根据是否可以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分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倘若一个博弈当中的参与者能够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协议,那么它便是一个合作博弈;反之,则称为一个非合作博弈。合作博弈的条件必须是有约束力的,因此必须有某种有约束力的机制设计加以保证。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页。

[⑦] [美]D·P·约输逊:《社会学理论》(南开大学社会学系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510页。

[⑧]优化方面的基本知识可以在微积分中学到,复杂一些的需要涉及动态控制等方面的知识。通俗地讲,每个对弈者在决定是否采取行动、采取何种行动时,要根据自身的利益和目的行事,通过选择最佳行动计划,来寻求收益或效用的最大化。

[⑨]每个对弈者在决定采取何种行动时,要根据自身的利益和目的行事,通过选择最佳的策略或行动计划,来寻求收益或效用的最大化。

[⑩][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萧琛等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26页。

[11]在“公地悲剧”下,完全依靠牧民自己的理性来决定各自放牧购羊只数量,在纳什均衡状态下的总饲养量倾向于大于社会最优饲养量,最终的结果将是草地毁坏,牧民无法从放牧小得到更高收益;改变“公地悲剧”的可能性就在于能否改变其前提性因素或制约性因素。公地悲剧理论是美国学者哈定1968年在《科学》杂志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公地的悲剧》的文章提出来的。他在文中设置了这样一个场景:一群牧民一同在一块公共草场放牧。一个牧民想多养一只羊增加个人收益,虽然他明知草场上羊的数量已经太多了,再增加羊的数目,将使草场的质量下降。牧民将如何取舍?如果每人都从自己私利出发,肯定会选择多养羊获取收益,因为草场退化的代价由大家负担。每一位牧民都如此思考时,“公地悲剧”就上演了――草场持续退化,直至无法养羊,最终导致所有牧民破产。公地悲剧不应照字面的意义解释,而应视为一种比喻的概念,这个词汇是一种现象的简称。在人类生活当中,“公地”式思维随处可见,免费景点、免费公园的秩序混乱、道路交通的堵塞无不与这种思维有关。参见冯斗斛:《公地悲剧》,《深圳特区报》2011年10月18日。

[12]丁社教:《法治博弈分析导论》,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3页。

[13]而目即便设定为最贴近社会现实的复杂人假设,只要不能得出所有人都具有利他主义本质的结论,那么对于解决“公地悲剧”井无多大助益。

[14][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秩序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8-50页。

[15]刘华雷:《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纠纷的现状、特点及对策分析》,《中国商界》2010年第8期。

[16]“2009年上访量为73496件次,同比增长36.2%;2010年为73500件次,2010年的上访数量达到 2003 年的三倍之多”。参见宋心然:《涉诉信访中“诉访循环”的形成及其治理》,《行政管理改革》2012年第6期。

[17]参见朱恒顺、张瑞祯:《中国语境下的信访法治化》,《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2期。

[18]张泰苏,《中国人在行政纠纷中为何偏好信访》,《社会学研究》2009年3期。

[19]参见张维迎:《博弈与社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1页。

[20]张鸿巍:《信访更信法》,《检察日报》2012年10月18日。

[21]张铎:《中国信访制度研究——公民主权与普通人政治》,华夏出版社2013年版,第53页。

[22]朱恒顺、张瑞祯:《中国语境下的信访法治化》,《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2期。

[23]钟玉明、郭奔胜:《社会矛盾新警号:“无直接利益冲突”苗头出现》,《瞭望》2006年第10期。

[24]“上访只是反映问题的途径,上访本身并不能解决问题,即便群众上访得到了领导批示,也应该继续按照法律程序解决问题。”参见刘楚汉:《信访不信法是个伪命题》,《人民法院报》2010年04月06日。

[25]信访制度本质上具有人治和封建色彩。温家宝同志在2008年5月4日到中国政法大学视察的时候,曾说过这样一段话: “所谓上访,它所体现的不是法律的程序,还是寄托在人,寄托在领导人的批示,应该说在某种意义上还带有人治的封建色彩。在一个现代化的国家,应该依靠法,应该依据法律来解决这些问题。”这实质上点出了这个问题的实质,信访本身不是一个法律程序,不是解决法律纠纷的程序。马怀德:《信访到信法的距离有多远》,《 人民论坛 》2013年第22期。

[26]佚名:《论行政法与宪法关系》,《法律教育网》2102年1月11日。

[27]即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纪检。一些部门和领导干部在观念上还将法院、检察院等同于政府的某个部门,处于被领导、被监督的地位。政府甚至不时扮演着法院、检察院实质上的上级。

[28]正和博弈是指博弈的双方存在着协商、协调、谈判以及优势互补等合作可能的博弈形式。李品:《现代侦查下的正和博弈研究》,《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06期。

[29]崔文良:《老百姓为什么“信访不信法”》, http://cuiwenliang0828.blog.sohu.com ,2009年10月27日。

[30]罗昌瀚:《非正式制度的演化博弈分析》,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06年。

[31]黑格尔:《小哲学》。意思是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在黑格尔哲学里,真理是具体的、现实的,现实指的是存在,是经过辨证发展的理性的实现,所以,现实一定是合乎理性的,因为不合乎理性的东西是不容于绝对精神的。

[32]林衍、崔丽:《一些法官把法律当牟利手段》,《中国青年报》2012年03月28日。

[33]邓晔《“信访不信法”问题的思考》,《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03期。

[34]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汪玉凯秘书长认为,“我们是把群体性事件妖魔化了,很多老百姓的利益表达其实是正常的,不应用维稳概念压倒民众的利益诉求。”梁恒:《专家称不可用维稳概念压倒民众利益诉求》,《半月谈》,2011年第5期。

[35]陈柏峰:《缠讼、信访与新中国法律传统——法律转型时期的缠讼问题》,《中外法学》2004年第2期。

[36]据清华大学社会发展研究课题组的研究成果,“2009年全国内保费用达到5140亿,已经接近军费的5321亿元。”关武君:《学者眼中的"王铭铭事件"》,《社会科学报》2010年5月27日。

[37]李炳彦、孙兢:《军事谋略学(上册)》,解放军出版杜1989年版,第74页。

[38]王巨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三方行为与博弈》,《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

[39]杜丽丽:《论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与对策》,《北大法律信息网》2013年8月22日。

[40][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出版社,1989年第8页。

[41]丁社教:《法治博弈分析导论》,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8页。

[42]蒋隽、冯维纳、李志洁:《涉法信访案件 八成信访不信法》,《信息时报》2012年06月28日。

[43]韩春晖等:《我国公法救济机制规范体系的整合》,《中国司法》,2007年第7期。

[44]行政救济是法律救济的一种,是国家机关通过解决行政争议、制止和矫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侵权行为,从而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获得救济的法律制度。参见叶必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6页。

[45]参见张玮:《信访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70页。

[46]崔霞、彭琰:《“信访”还是“信法”,反映法治化水平》,《深圳商报》2013年01月13日。

[47]刘旭:《信访法治化进路研究》,《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3期。

[48]同①。

[49]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人民日报》,2012 年11 月 18日。

[50]娄义鹏:《司法机关处理涉法信访思考》,《人民检察》2005年第7期。

[51]“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尽管这个观点曾以多种形式为人们所重复,但其实问题还很多”。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36页。

[52]“对确认为无理上访且坚持缠访闹访,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必须果断采取措施坚决遏制;对极少数与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勾结,别有用心,串联上访的人,要依法及时严肃处理。”许娟:《涉法涉诉信访难的现状、成因及其解决》,《中国监狱学刊》,2008年第6期。

[53]邵建:《压力型机制下完善信访绩效考核的思考》,《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01期。

[54]参见甘翰生、林伟:《破解“信访不信法”的维权困境》,《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12年5月7日。

[55]参见白杨:《试论涉法信访的特点、成因及对策》,《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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