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湖北省副省长郭有明犯受贿罪一审判15年

10.12.2015  10:46

  郭有明站在被告席上听候宣判

  昨天上午,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受贿案做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郭有明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对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郭有明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记者梳理发现,十八大后,已有33名落马高官进入司法程序,19人被判刑,其中18人均认定“受贿罪”。

   当庭用纸巾擦眼泪

  昨天上午10时,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受贿案做出一审判决,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官方微博“央视新闻”的直播画面显示,郭有明身穿白衬衣、深色裤子,头发已有少许花白,宣判时还用纸巾擦拭了眼泪。

  昨天上午的宣判,共有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50余人参加旁听。

  今年6月30日上午,郭有明受贿案在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郭有明在进行最后陈述时,哽咽落泪,当庭认罪悔罪。

   郭有明被判刑15年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郭有明利用担任湖北省宜昌市委副书记、宜昌市市长、宜昌市委书记、湖北省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湖北稻花香集团、宜昌富连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湖北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宜昌华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昌三峡鸿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在企业改制、改变用地性质、返还土地出让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及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79.265万元。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有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归案后,郭有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庭认定郭有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对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郭有明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报道

编辑:陈轶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