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阳县财政局一干部受贿7万元被判6年

27.11.2014  15:07

  桂林生活网讯(桂林晚报记者刘毅 通讯员刘伟胜 雷娜)灌阳县财政局一干部推荐“熟人”承接该县农业综合开发设计项目,并从“熟人”手中拿到了7万元感谢费。东窗事发后,该名干部称7万元中有部分是他应得的“劳务费”,以求法院从轻处罚。近日,秀峰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处,对“劳务费”一事不予认定。一审作出了判处。

  余某原是灌阳县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下称农发办)主任,2012年至2013年,灌阳县展开一系列农业综合开发设计项目。在余某的安排下,“熟人”陆某、唐某(均另案处理)最终以广西桂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称桂图公司)名义,成功从该县农发办承接了“灌阳县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灌阳县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洞井瑶族乡土地治理项目可研及初步设计”等项目。

  为感谢余某的关照,同时也为了以后能继续承接项目,陆某、唐某决定给余某送钱。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唐某在自己驾驶的汽车内将3万元现金送给余某。

  2014年春节前,余某驾驶自己的轿车搭载陆某、唐某办事返回灌阳县途中,又收取了二人送的4万元现金。

  今年5月19日,东窗事发。检察院指控余某犯受贿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在法庭上,余某辩称其收受的现金中有部分是“劳务费”,希望能得到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法官表示,陆某、唐某承接设计项目之前,并没有与余某有任何书面或口头劳务协议,二人行贿的目的只是为了感谢和为以后再次得到项目。同时,余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没有设计的专业知识,其本职工作就是在陆某、唐某设计中帮助协调,因此,本院对于余某关于“劳务费”的说法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认定余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其犯罪所得被没收上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