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停车点不给发票不给牌 车主可拒付停车费

29.11.2014  14:36

摘要提示: 12月1日起,南宁市新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非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就要实施了,昨日,南宁市物价局召开价格提醒告诫会,下发了《关于规范车辆停放服务行业明码标价的通知》,并向公众展示了重新设计的标价公示牌,提醒、告诫各经营者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核心提示

  12月1日起,南宁市新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非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就要实施了,昨日,南宁市物价局召开价格提醒告诫会,下发了《关于规范车辆停放服务行业明码标价的通知》,并向公众展示了重新设计的标价公示牌,提醒、告诫各经营者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新政

  下月20日后

  不更换标价牌不得收费

  南宁市新的停车收费标准再过几天就要正式实施了,尽管仍有市民对该标准的提价幅度有争议,但涨价已成必然。下月1日开始,南宁市所有收费的机动车道路停车泊位、住宅小区停车场、其他路外停车场,以及非机动车停放保管点都将开始实施新的收费标准。为了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物价局重新设计了标价公示牌。

  记者了解到,新的标价牌上必须标示以下内容:定价方式、地区类型、收费依据(收费证明编号)、停放车辆类型、计算单位、收费标准、经营单位、停车场地址、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当标明基准价、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标价内容不包括收费依据。

  按规定,停车场经营者必须在停车场每一个进、出口处及缴费地点等显著位置,采用标价牌、电子显示屏等方式,按要求公布上述内容。标价牌基本样式为统一监制,根据不同的管理形式,采用不同的颜色加以区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价牌统一为蓝底白字;市场调节价标价牌统一使用黄底黑字。相关经营单位须在12月20日前更换完新标价牌,未及时更换的,消费者可坚持按旧标价牌上的收费标准交费,如因此产生纠纷,物价部门将按照经营者公示的标准(旧标准)进行处理。12月20日后,不按规定设置明码标价牌的,不得收费。

  走访

  部分道路停车点

  已更换新标价牌

  昨日,记者走访了南宁市金湖片区多个路边停车点发现,大部分停车点的收费公示牌都已更新,并贴上温馨提示,告知车主新标准将于12月1日起实施。

  茶花园路一停车点的收费员告诉记者,该收费路段周边有多个住宅小区和农贸市场,人流量大,停车位根本无法满足群众需求。对于新的收费标准,该收费员表示,按照新的收费标准,以后停车收费不封顶,但一类区域一级道路停一天一夜要交155元,他认为会这样停车的市民不多。

  “对于我们来说,停车费虽然涨了,但个人收入却没涨,‘涨’的只是辛苦。”望园路一位收费员对记者说,“有车族”对停车费调整十分敏感,一些车主还会将不满指向收费员,他就曾经因为收停车费受过不少委屈。“下个月涨价后,我们估计会遭受更多责难。不过我也能理解车主们的苦衷,毕竟现在养辆车也不容易”。

  记者走访了解到,金洲路、桂雅路、中越路、青林路一带的停车点大都更换了新的标价牌。

  提醒

  不给发票不给牌

  车主可“拒付”

  此次停车收费标准调整,非机动车停放增加了保管服务;也就是说,停车期间车丢了,经营者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提醒告诫会上,南宁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特别提醒现场所有经营者,别忘了及时到税务部门索取发票。对于非机动车而言,0.5元和1元的发票也是有的,不能以数额小没有发票为由拒绝车主索要发票的要求。对车主而言,正因为非机动车新增了保管服务,保管牌就成为丢车后双方有停车服务约定的关键证据。

  记者归纳总结出这样一句话:停车时,车主要牢记“三要”,即要牌要证要票。其中“要牌”是指停车保管点要有正规的标价牌,车主停车还要给牌(车主1张,车上挂1张,两张成对);“要证”是指收费员要佩挂工作证;“要票”是指保管员要提供发票。物价部门表示,若车主索要牌或者发票,保管员不给或声称没有,车主可拒绝支付停车保管费。

  温馨提示

  严查乱收费 物价动“真格”

  物价部门表示,新的停车收费标准实施后,价格执法人员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对于各种不明码标价以及不按标准收费的行为,物价部门将依法给予罚款直至追究相关责任的行政处罚。(作者:袁夏岚 李望舒 李艳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