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工亡赔偿款 女儿应有分配权

02.07.2015  18:29

        韦  华

        【案情简介】

        一边是丧子之痛,一边是亡父之伤。因赔偿款分配问题,祖孙发生纷争而“对簿公堂”。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掌管赔偿费的爷爷奶奶付给孙女应得份额的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37.6万余元。

        阿妮(化名)是一个正在读高中的女学生。2010年2月,阿妮的父母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协议约定:阿妮随母亲生活,而父亲则支付抚养费。2012年10月,阿妮的父亲在单位工作时不幸身亡,其生前的月工资为5000元。事故发生后,公司与死者亲属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由公司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总共90万元,这笔款项由爷爷奶奶掌管。后来,阿妮多次要求爷爷奶奶分给她应得的份额,却因分配数额问题难以达成协议,此事便一拖再拖。后来,阿妮把爷爷奶奶告上法院,要求判令爷爷奶奶支付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50万元。

        阿妮的爷爷奶奶并不否认孙女对这笔款项享有法定的权利和份额,但认为两人得到的退休金并不多,生活不是很富裕,要求在扣除开支的丧葬费用后,分配时根据照顾老人的原则处理。法院主持调解时,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分配协议。

        田东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妮的父亲因工死亡,其所在单位与亲属达成协议,由公司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总共90万元,虽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计算多出35万余元,但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对于公司支付的这笔款项如何分配,法院认为,丧葬费已由爷爷奶奶支付,应予扣除;阿妮是在校学生,没有生活来源,抚恤金3.6万元应归其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万余元,由阿妮及爷爷奶奶3人平分;公司多支付的35万余元,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由阿妮享受一半的份额,爷爷奶奶共享50%进行分配。

        据此,法院判决爷爷奶奶支付给阿妮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37.6万余元。接到法院的判决书,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理评析】

        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本案中,阿妮的父亲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其因工身亡,公司应当给付近亲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双方达成赔偿金总计90万元的协议。虽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大大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但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因此法院认定双方的赔偿协议合法有效。阿妮的爷爷奶奶可以依靠退休金维持生活,而阿妮是仍在上学的未成年人,虽然也有母亲抚养,但主要依靠父亲生前给付的抚养费生活,而且目前还不能通过劳动养活自己,因此法院判决抚恤金归阿妮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