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小区工程安装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17.04.2018  15:02
 

南物价〔2018〕58号

 

各城区(开发区)物价局,南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小区工程安装费管理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8〕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2018年5月1日起,市物价局《关于南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批复》(南价格〔2013〕17号)、《关于管道燃气小区工程安装费收费问题的批复》(南价格〔2013〕22号)、《关于我市保障性住房管道燃气容量气价及小区工程安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格〔2013〕41号)、《关于南宁市管道天然气容量气价和小区工程安装费政策执行时间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南价格〔2013〕50号)、市物价局和市住房局《关于适当减免我市部分保障性住房项目管道燃气小区工程安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格〔2014〕14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小区工程安装费管理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8〕38号)

 

  

南宁市物价局 

201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