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特殊困难家庭可享公租房租金核减 最多减99%

16.08.2016  10:37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凌剑伊)昨日,市住房局拟定了《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孤老、孤病、孤残、伤残军人、军烈属可以申请核减应缴纳租金的99%,核减后应收月租金不少于1元。

  根据《征求意见稿》,已经获得实物配租的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可按不同情形申请核减租金,特殊困难家庭最高租金最高核减幅度达99%。

  符合租金核减条件的承租人需向公共租赁住房所辖的房管所提出租金核减申请,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房管所将在1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基本情况公示7日无异议后再报建管中心核准,建管中心将在10个工作日内核准是否予以租金核减。也就是说,公租房的租金核减流程27个工作日即可走完。租金核减期限自建管中心同意核减的次月起计算,核减期限为12个月,如租赁期限不足12个月的,以剩余的租赁期限为准。承租人在享受租金核减期间,由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原因需要消除的,应主动申报,恢复为按规定确定的应缴纳租金。如不主动申报的,建管中心可取消其租金核减,追回已经核减的租金。

  《征求意见稿》指出,申请租金核减的承租家庭应如实提供申请证明材料,自觉接受建管中心的调查核实,如伪造证明材料的,取消其享受核减的资格,追回已核减的租金,并可取消其承租资格,收回房屋。

   什么人可享受核减?

制图/黄俊萍

   哪些情况不得申请核减?

  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的

  转借、转租、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拆改房屋结构的

  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违法活动的

  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情形

   申请租金核减应提供哪些材料?

  承租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原件,并根据申请的不同原因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低收入家庭证明;孤老、孤病、孤残、伤残军人、军烈属相关证明;丧失劳动能力、残疾、死亡证明。

  ●家庭成员患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界定的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医院提供的个人药费支出清单、家庭收入证明等证明材料。

  ●突发事件或灾难的,需提供家庭财产损失或个人承担费用的明细票据、家庭收入证明等有效相关材料。

   [温馨提醒]

  对以上经适房和公租房《征求意见稿》有意见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规定时间内将意见发送至规定邮箱。

  时间:8月24日中午12时前

  方式: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

  注意:单位方面要注明单位名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个人方面要注明身份信息、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编辑:韦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