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办法 遭受犯罪侵害无人赔可申请司法救助

31.03.2015  11:10

  遭受犯罪侵害无人赔 可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办法(试行)》解读

        广西新闻网 -广西日报记者  李  耿

        3月30日,自治区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办法(试行)》进行解读。该《办法》今年起已在全区各级法院全面实施。

        国家司法救助,是指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且生活陷入困难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救济资助的一种辅助性救济措施。

        据自治区高院副院长林秋慧介绍,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只能用于对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重点是及时、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原则上应由案件管辖地人民法院负责救助,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

        为保障当事人及时获得司法救助,自治区高院要求,全区各级法院要将对司法救助的告知、释明、办理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和处理涉诉信访的各个阶段,作为执法办案的组成部分。在审判执行或处理涉诉信访工作中,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书面告知其有权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待当事人申请并经案件管辖地法院审核后,由自治区高院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救助金额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不超过36个月工资的总额。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但救助金总额不得超过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与自治区高院2011年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级涉诉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旧《办法》)相比,新的《办法》审批环节简化,适用范围更广,不再局限于高院本级,而是对全区三级法院实施司法救助制度进行规范;救助对象和条件更清晰,明确了八种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和五种不予救助的情形,明确救助对象仅限于自然人;提高了救助标准,救助上限从旧《办法》规定的不超过3万元,改为案件管辖地上年度职工36个月的平均工资总额特殊情况还可适当突破限额。

        自治区高院立案一庭庭长韦武斌告诉记者,为防止国家司法救助被滥用,新《办法》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适用对象、条件和程序开展救助工作,慎用自由裁量权。坚决防止一些地方为了息事宁人,不顾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和标准,无原则地“花钱买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