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率先启动实施北部湾医疗和生育保险同城化政策

23.01.2015  02:19

南宁率先启动实施北部湾医疗和生育保险同城化政策

各项缴费降低 保障待遇提高

 

        (广西日报 记者 姚 琳 本报通讯员 农 健)备受关注的北部湾医疗和生育保险同城化政策,即《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暂行办法》将从12月1日起由南宁市率先启动实施,南宁市原相关医疗和生育保险文件同时废止。北部湾其他城市将在统一升级改造社保系统后实施上述政策,与南宁市实现互联互通。

      北部湾医疗和生育保险同城化政策与南宁市现行政策相比,都有哪些变化和亮点,为参保群众带来哪些福音?记者采访了南宁市人社局负责人,对此一一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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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保缴费标准固化,门诊统筹等待遇提高

      变化一: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有所改变

      根据南宁市现行的居民医保政策,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根据人群类别的不同,分为三类:学生和未成年人为30元/人·年、成年居民为120元/人·年、其他居民(即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居民)为440元/人·年(以2014年度为例)。

      北部湾居民医保政策实施后,所有城镇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70元/人·年。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都有所下降。

      变化二:提高居民门诊统筹待遇水平

      根据现行的南宁市居民医保政策,居民门诊统筹的人均筹资标准为40元/年,起付标准为200元/人·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

      北部湾居民医保政策实施后,参保居民普遍实行门诊统筹制度,人均筹资标准为50元/年,门诊不再设立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至55%。此举使门诊统筹待遇水平提高,互助共济功能得到增强。

      变化三:提高居民门诊慢性病、住院待遇和生育待遇水平

      北部湾居民医保政策实施后,居民门诊慢性病的各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大幅提高,例如:高血压病(高危组)、糖尿病、冠心病的限额由现行的800元/人·年提高至2000元/人·年,精神病、类风湿性关节炎、脑血管疾病后遗症、帕金森氏综合症等病的限额由现行的1000元/人·年提高至2500元/人·年,再生障碍性贫血由现行的2500元/人·年提高至1.25万元/人·年,慢性肾功能不全、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等病的限额均提高至3万元/人·年;参保居民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报销比例也由原来的45%提高至50%。

      居民生育待遇仍然实行限额支付,由原来的顺产统筹基金支付600元、难产统筹基金支付800元分别提高至1000元、1500元。

      此外,北部湾医疗生育保险医疗互助金筹集标准由原来的277元/年降低到90元/年,大大减轻了企业和个人的负担。

      2

      职工可享受更多医疗优惠政策

      变化一:困难企业可参加新增的单建统筹或住院医疗保险

      南宁市现在实施的职工医保采用“统账结合”的模式,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单位缴费率为8%,个人缴费率为2%。北部湾职工医保政策实施后,将增加单建统筹和住院医疗保险。

      同城化政策规定,经认定为困难的用人单位可选择参加单建统筹和住院医疗保险。参加单建统筹基金的困难企业,单位缴费率为5.6%,个人不缴费。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单位缴费率为5%,个人不缴费。此举将降低困难企业及其职工的缴费压力,为困难企业和职工减轻负担,实现应保尽保。

      北部湾职工医保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建立多档次的缴费方式,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经济条件选择单建统筹或住院医疗保险进行参保缴费。

      变化二:降低职工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门槛

      现行的南宁市职工医保政策规定,职工门诊大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200元/人·月。

      北部湾职工医保政策实施后,职工门诊大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至100元/人·月,降低了参保职工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门槛,减轻了参保职工的个人经济负担。   

      变化三:提高职工住院待遇水平

      现行的南宁市职工医保政策规定,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普通床位费最高标准为25元/床·日。参保人员年内第一次住院的,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住院个人自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700元、600元、300元。第二次或二次以上住院的,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住院个人自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200元、100元。

      北部湾职工医保政策实施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普通床位费最高标准提高为30元/床·日。参保人员年内第一次住院的,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住院个人自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整为600元、400元、200元。第二次或二次以上住院的,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住院个人自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

      3

      妊娠、分娩等并发症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变化一:妊娠、分娩等产科并发症也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现行的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不包括诊治妊娠、分娩等产科并发症。北部湾生育保险同城化政策实施后,参保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不但怀孕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而且诊治异位妊娠、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妊娠期糖尿病、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也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变化二: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大幅提高

      现行的南宁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参保女职工顺产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为1800元,难产或多胞胎顺产的支付标准为2300元,多胞胎难产的支付标准为2500元。

      北部湾生育保险政策实施后,参保女职工顺产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提高至3000元,难产的支付标准提高至4000元,多胞胎顺产的支付标准提高至4000元,难产的支付标准提高至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