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州区检察院试点认罪认罚制快审快结

01.08.2016  22:08

  广西检察网8月1日讯(通讯员覃静惟)“被告人杨振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        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7月29日上午,在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厅,由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振东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承办法官依法做出宣判,整个庭审用时仅6分钟。这是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全区检察机关办理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试点,适用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判的首案。 

  当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共审理了3起刑事案件,涉及罪名是一件容留他人吸毒罪、一件是盗窃罪,一件是贩卖毒品罪。全部当庭宣判,仅用时20分钟,充分展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快审快结的效果。 

  法庭上,3宗案件的3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对公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在保证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主审法官征得被告人的同意,不再当庭宣读已经庭前送达的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书等文书,同时简化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极大提高了办案效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量刑从宽幅度比一般认罪案件要大,宣判后,3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认罪认罚从宽审理机制对审查起诉及庭前准备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案件承办的公诉人需要在阅卷、审查证据等花更多精力。2016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公诉处指定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关于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相区别的公诉办理模式》的试点单位,玉州公诉科的办案人员认真执行文件精神,对认罪认罚的案件,从讯问到阅卷,认真审查案件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均适用表格式菜单制作,大大缩短了审查期限,三个件案平均在10天办结向法院提起公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快审快诉刑事案件,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在不降低对证据的审查标准,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大大提高了审查刑事案件的效率,保证案件办得又快又好。 

  (作者单位:玉州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