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福绵区检察院依法打击欠薪犯罪行为取得实效

31.10.2016  12:08

  广西检察网10月31日讯(通讯员  韦晓兰 梁雨雪)福绵区人民检察院自2013年12月25日成立以来,积极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拖欠、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该院从2014年办理检察业务以来,共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案件7件8人,依法批捕7人,已起诉5人,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5人;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经教育后及时付清工资且社会危害性基本消除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不起诉2人。 

   教育后付清    可以不起诉  

  郑某能经营福绵区一家水洗厂,雇佣了5名工人干活,欠了工人2011年初至2012年3月共3.9万多元工资未支付。该厂工人在多次追讨工资未果的情况下,向当地人社局投诉。人社局经调查后,多次责令郑某能限期支付清拖欠的劳动报酬,但其均拒不付。2014年1月28日,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5月21日,郑某能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玉林市检察机关依法批捕。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郑某能进行释法说理,从法理情上循循善诱,通过法律教育,促使其于2014年6月底7月初支付了所欠工人的全部工资。 

  福绵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而且支付完毕,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性基本消除,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2014年8月5日,福绵区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告人曾某、阮某承包福绵区某水洗厂一车间进行生产经营,租期为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1日,拖欠了65名工人自2015年8月至11月共三个月的工资49万元。同年12月,劳动部门组织其与工人协商并达成工资支付方案,但随后二人在没有支付拖欠工资的情况下离开玉林市。2016年1月28日,劳动部门采取张贴及邮寄的方式向二人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但其拒不支付。后来,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追逃,分别将位于邵阳市的阮某、位于邵东县的曾谋抓获归案。3月26日,福绵区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分别将二人依法批准逮捕,并于5月25日向福绵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二人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二人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支付所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取得工人的谅解,结合其他量刑情节,分别对曾某、阮某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的判决。 

   两法”无缝对接    涉罪无处遁形     

  福绵区检察院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多次深入人社局等行政执法单位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指导行政执法机关收集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和证据,督促其对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仍拒不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主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督促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如龚某彦承包经营某水洗厂部分车间业务,拖欠了62名工人2015年3-9月工资共584345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该院在走访时了解到,当地有关部门已向其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但没有进入刑事立案环节,遂及时督促行政机关将龚某彦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监督其及时立案侦查。2016年3月14日,龚某彦在广东省廉江市某高速公安检查站被廉江市公安局抓获。2016年3月28日,福绵区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批准逮捕龚某彦。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检察官释法  

  福绵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指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者可能应受行政处罚,还可能因涉嫌刑事犯罪而被判刑。希望用工者筑牢法律底线,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谨防以身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作者单位: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 

逃匿不支付      获刑又赔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