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 强调“党政同责”

25.07.2015  12:44

7月20日,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实施《南宁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暂行办法》,办法首次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了南宁市各级党委、政府以及50余个政府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强调环境保护实行“党政共管、一岗双责”。

2015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开始实施,新法虽然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但一直以来尚没有明确的党内规章和国家法规规定党委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职责,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或散见于各相关法律法规、或未明确界定,影响和制约环境保护相关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7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系首次以中央文件形式提出“党政同责”的要求,办法强调要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对问题突出的地方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据了解,“党政同责”的概念最早在食品安全、计划生育和安全生产领域使用,但这三个领域的“党政同责”通常是地方规定,此次中央以文件的形式明确生态环境损害“党政同责”,足见中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心。

《南宁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为破解“环保工作环保部门一家单打独斗”的困局提供了制度保障,将有利于调动各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部门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促进地方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有效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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