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期间严禁环保“一刀切”行为的通知

09.06.2018  13:37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自2018年6月7日起,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区开展为期1个月的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有关要求,为严厉杜绝环保“一刀切”行为,现就环境保护督察边督边改工作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深刻认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重大意义 

  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是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更是党中央、国务院推动环保督察向纵深发展的重大措施。随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推进,督察震慑和警示效果日益显现。一些地方平时不作为、不担当,督察时因担心问责而采取一律停工停业停产的做法,既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便,也直接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2016年7月,我区接受了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的督察。近两年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各地各部门统一思想、立行立改,加快推进督察问题整改,一批长期难以解决的环境问题得到了解决,一些长期想办而未办的事情得到了落实,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各地各部门要坚持牢固树立“问题不是包袱、整改才是机遇”的思想,以环境保护督察为契机,全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严厉禁止重点行业和领域出现环保“一刀切”行为 

  在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期间,被督察地方要按要求立行立改,边督边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信访问题,切实推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落实。在督察整改过程中,要制订可行方案,坚持依法依规,加强政策配套,注重统筹推进,严厉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的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避免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在边督边改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防止以下行业和领域出现环保“一刀切”行为:

  (一)工程施工。对于依法依规取得施工许可的各类建筑、道路、市政等工程项目,不得采取集中停工措施;对于其中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针对具体环境问题开展整治,确需停工整治的,需依法实施。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正常停工修整,应由施工企业自行安排,不得在督察进驻期间要求集中修整。对于非法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环境保护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依规查处到位、整治到位。

  (二)生活服务业。对于具有合法手续的餐饮、洗涤、修理等生活服务业,不得要求集中停工停业;确实存在突出环境污染问题的,应“一案一策”实施整治。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环境污染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市场监管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对于人民群众环境信访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后依法处理,一事一办;需要对相关行业进行整治的,应制订整治方案,加强政策配套,有序推进工作,不得简单采取大面积停工停业等措施。

  (三)养殖业。畜禽和水产养殖行业环境整治既要加大工作力度,也要把握工作节奏,要注重政策配套,减少负面影响。对于具有合法手续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采取关停整治措施;对于划入禁养区而未及时清理退出的,要制订工作方案,加强政策衔接,按时序推进,避免短期突击关停,在清理退出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养殖户的经济损失。对于没有任何手续,且环境污染突出的小型养殖企业或养殖户,要做细工作,在合理时限内有序整治到位。

  (四)特色产业。对于具有传统优势,且分布相对集中的地方特色产业,在边督边改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分类施策。对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于环境污染较重、群众反映突出的,应当以督察整改为契机,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园区化、集约化发展,努力提升产业水平。对于群众举报的具体问题,要“一事一办”,不得简单扩大停产整治范围。

  (五)工业园区。对于工业园区及其合法企业,不得简单要求停工停产;对于其中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工业园区及其企业,要实施“一园一策”“一厂一策”,并根据具体环境问题采取整改措施,不得一律采取停产整治方式。对于企业正常停产检修工作,应由企业自行安排,不得要求企业于督察进驻期间集中停产检修。

  (六)采石采砂采矿。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采石采砂采矿企业,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但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应当根据具体环境问题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依法整治。需要停产关闭的,坚决停产关闭。对于位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或其他禁止采石采砂采矿区域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清理退出。

  (七)城市管理。督察进驻期间,人民群众对城市环境管理粗放问题反映较多,往往成为环境信访的重点,主要涉及违规建设、占道经营、路边烧烤、噪音污染、气味扰民、产城混杂等问题。解决这类问题,要依赖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的提升,要依赖城市管理平时工作的到位。对于督察进驻期间此类信访问题,应当做到“一事一办”,同时也要认真研究,综合施策,不断提升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

  另外,对于各类既无相关手续,又无污染治理设施的“小作坊”“散乱污”企业,各地应借势借力推动综合整治,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解决“劣币驱逐良币”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分析“小作坊”“散乱污”企业数量、特点、分布等情况,既要大力整治,也要注重引导,在整治工作中要尽可能避免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三、采取有力措施坚决禁止环保“一刀切”行为 

  督察整改“一刀切”行为是典型的环境保护乱作为,也是生态环境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重要表现形式,必须坚决反对,采取有力措施严格禁止。

  (一)加强工作指导。在中央督察组下沉督察前,各市县党委、政府要参照自治区做法,就禁止环保“一刀切”行为专门印发文件,从讲政治和加强作风建设的高度,提出具体明确要求,并将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

  (二)禁止层层加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边督边改既是集中解决群众身边环境问题的有利时机,也是传导环保压力、压实工作责任的有效举措,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被下沉督察的设区市应当给予辖区市县整改工作留足时间,不得擅自减少整改时限,并应当根据具体问题明确整改阶段目标,要给直接负责整改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留足时间,禁止层层加码、避免级级提速。

  (三)强化政策统筹。生态环境保护涉及面广,矛盾复杂,在推进督察整改过程中,既要强力推动,严格执法;又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加强政策配套,强化工作统筹,做到因事施策与综合施策相结合,既要保证督察整改效果,也要避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

  (四)注重舆情引导。被督察设区市要依托一报(党报)一台(电视台)一网(政府网站)加强对督察整改、边督边改情况的宣传报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舆情监控,对恶意甚至不实炒作环保“一刀切”问题的,要及时做好舆情引导,查处不法行为。

  (五)加强查处问责。被督察地区要加强对环保“一刀切”问题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问责,绝不姑息。自治区将把环保“一刀切”作为生态环境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典型问题,对问题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严格实施问责。

  附件:区直有关单位名单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7日

  附件

  区直有关单位名单 

  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自治区农业厅

  自治区党委改革办

自治区林业厅

  自治区编办(绩效办)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信访局

自治区审计厅

  自治区党委督查室

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

  自治区高级法院

自治区国资委

  自治区检察院

自治区北部湾办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工商局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

自治区质监局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统计局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政府督查室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自治区能源局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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