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优惠、纳税申报期限的相关规定

01.12.2017  18:10

  环境保护税的税收优惠、纳税申报期限及地点等有关规定有哪些?

  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包括: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减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为: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税;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按次申报缴纳,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税。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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