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纳税申报期限的规定

29.11.2017  22:08

广西新闻网 南宁11月29日讯(通讯员顾闻 徐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前两期,韦税官已经为您介绍了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等知识,本期专栏一起了解环境保护税的税收优惠、纳税申报期限及地点等有关规定。

税收优惠

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包括: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减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申报期限

1.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2.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申报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其他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按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关于环境保护税的政策文件将陆续出台,有关政策宣传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敬请关注!

【 编辑:潘晓明  作者:顾闻 徐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