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纳入行政执法序列

04.01.2018  18:52

2017年12月28日,自治区政府印发通知,明确将自治区、市、县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行政执法机构,纳入同级行政执法序列。

通知要求,各级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关保障措施,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效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乡镇(街道)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各地开发区等功能区所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可以以适当方式接受委托配合法定执法主体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参照行政执法机构标准进行保障。

将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为行政执法机构,既是自治区政府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的具体实践,也是完善地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制的重要举措,对强化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推动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具有重要意义,也为解决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和执法经费、装备、用车等问题提供重要依据。

(广西安全监管局 黄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