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女友同居生子拒绝养育男子被判支付抚养费

06.11.2014  20:45
【核心提示】 八桂网南宁10月15日消息,在酒店开房同居,非婚生子,男子赵某却拒绝抚养孩子。女友只能代两岁的小东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支付抚养费10多万元。10月9日,隆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判决赵某每月支付小东的抚养费400元,直至小东成年。

  八桂网 南宁 10月15日消息, 南宁 新闻网讯(记者 韦仲达 通讯员 陈桂英 )在酒店开房同居,非婚生子,男子赵某却拒绝抚养孩子。女友只能代两岁的小东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支付抚养费10多万元。10月9日,隆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判决赵某每月支付小东的抚养费400元,直至小东成年。

  两年前,赵某与女友方某在南宁市某酒店开房同居,不久方某便怀孕了。赵某在得知女友怀孕后,不想要肚子里的小孩,于是给方某2000元让她到医院堕胎。方某收款后没有堕胎,

  并在2012年在医院生下儿子小东。

  在小东出生后的两年时间里,方某多次向自已的男友赵某追讨小东的抚养费,但赵某却以小东不是其亲生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2014年5月,方某代理小东向隆安县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赵某一次性支付小东18年的抚养费10多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与小东之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证明赵某是小东的亲生父亲。

  法院在审理中指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在子女成年之前,应当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小东是赵某及方某的非婚生儿子,赵某是不直接抚养小东的生父,小东尚未成年,赵某应当负担小东的抚养费。

  近日法院最终判决,综合考虑小东的实际需要和赵某、方某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判决赵某每月支付小东的抚养费400元,直至小东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