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09.01.2016  18:52
财建[2015]1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1号),推动农村及偏远地区宽带建设发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密围绕建设“网络强国”和“四化同步”发展目标,按照“中央资金引导、地方协调支持、企业为主推进”的思路,开展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推动农村及偏远地区宽带建设发展,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带动农村经济社会和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助力实现2020年98%的行政村通宽带、农村宽带接入能力超过12Mbps等“宽带中国”战略目标。

  二、主要原则

  (一)政府引导、企业为主推进。企业是电信普遍服务的市场主体,承担农村宽带建设和运行维护任务;有关电信基础设施服务企业做好基站选址和铁塔等建设和运行维护支撑服务。加强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带动地方政府加强统筹和政策支持,促进企业承担市场主体责任,共同推动农村及偏远地区宽带建设发展。

  (二)公平竞争、市场化运作。坚持市场化运作,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电信普遍服务实施企业,统筹予以支持;结合国家宽带接入业务向民间资本开放和三网融合等工作进展,鼓励民间资本及广电企业公平参与竞争,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参与电信普遍服务的积极性。

  (三)政府监管、公众监督。建立健全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推动试点地区落实承诺的支持政策,促进中标企业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尽责,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建立试点工作公示机制,及时向社会通报工作进展,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工作程序

  面向未通宽带的行政村、已通宽带但接入能力低于12Mbps的行政村,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地方政府加强统筹和政策支持,调动企业承担电信普遍服务任务的积极性,促进宽带建设发展。

  (一)试点申报。地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布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试点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编制并上报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财政厅(局)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推荐。已从其他渠道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农村宽带发展的县不得纳入实施方案申报试点。

  (二)确定试点地区及下达补助资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结合年度预算及申报试点地市人民政府承诺的支持政策、农村信息化应用推广举措等因素确定试点范围,向社会公示试点地区名单及实施方案,并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三)确定实施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指导监督试点地区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财政厅(局)公开招标电信普遍服务实施企业。中标企业确定后,省通信管理局、财政厅(局)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约责任、约束措施等,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备案。

  (四)考核验收及检查。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财政厅(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当地试点工作组织验收,向社会公示验收情况及试点成效。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适时组织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并与以后遴选试点地区工作挂钩;发现重大问题的,取消试点资格,以后不得申报试点。

  中央财政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安排补助资金,在试点地区确定后,一次性拨付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到位。补助资金统筹用于试点工作,重点保障中标企业农村宽带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补偿。

  四、组织实施

  (一)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财政厅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指导监督试点地市政府统筹推进试点,督促中标企业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承担电信普遍服务任务。每半年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工作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二)试点地区地市人民政府按照实施方案,结合“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电子商务进农村等工作,建立组织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切实落实承诺的支持政策,支持中标企业加快任务实施,确保试点目标顺利实现。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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