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宁市中医医院抗缪勒氏管激素检测(电化学发光法)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批复

20.06.2017  02:56
 

南发改医价〔2017〕4号

 

南宁市中医医院:   报来《关于南宁市中医医院抗缪勒氏管激素检测(电化学发光法)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申请》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西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一批)的通知》(桂价医〔2016〕66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你院“抗缪勒氏管激素检测(电化学发光法)”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具体见附表)执行。(在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外收费的,一律不得向患者收费。   你院开展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价格公示并向患者作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应坚持患者自愿选择原则,确保患者可自行选择传统的其他方法的医疗服务项目。   本文件试行至2018年7月1日。本次核定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中,此前已有批复价格且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附件: 南宁市中医医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第一批)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