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称在桂林一艘游船上安放炸药 要求警方付8万

17.07.2015  12:23

桂林

炸药?敲诈!

男子勒索8万元,一审获刑3年

广西新闻网 -南国早报桂林讯  (记者邓振福  通讯员雷娜)山西籍男子李某在桂林市被抢劫后到派出所报案,后认为警方未能及时破案,便计划报复警方。去年9月12日,李某用临时手机卡拨打110,称在桂林一艘游船上安放了炸药,要求警方支付8万元。警方接警后,并未妥协,而是动用大量警力加强安保工作。3日后,李某在南宁落网。今年7月15日,李某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去年9月12日晚9时至11时间,桂林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一名男子多次打来电话。男子称在桂林一艘游船上安放了炸药,要求桂林市公安局给他8万元。他自称是外地人,索要钱财是给孩子看病。他还要求公安局在半小时内,先将2万元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否则将引爆炸药。公安局接到勒索电话后,并未按男子的要求将钱存入指定银行账户。但为保证公共安全,公安局动用大量警力加强漓江相关游船及场所的安保工作。同时调集警力立案侦查,于9月15日在南宁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归案。同年9月30日,李某被桂林市秀峰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查,李某是山西省翼城县人,今年29岁。去年9月7日,李某到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阳桥派出所报案,称在桂林市中山中路被人抢劫。几天后,公安机关未能及时破案,李某便心存不满,计划报复公安机关。于是,李某一手策划了这起安放“炸药”案。

法庭上,李某对检方指控他敲诈勒索的事实无异议,但称他只是为报复公安机关,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属过失犯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法院认为,李某向公安机关拨打勒索电话并索要8万元,属已着手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没有采纳李某的意见。同时法院认为,李某以将要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相威胁敲诈勒索,酌情从重处罚。

7月15日,秀峰区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