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留守女童被性侵害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07.11.2014  21:34

浅析留守女童被性侵害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百色市那坡县检察院 辛向阳 马园舒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未来,也是维系千百个家庭和谐安康的桥梁和纽带。青少年问题,历年来党和政府都高度关心和关爱,先后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把青少年问题列入了党和国家的重要议事日程。但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少年儿童的学习、生活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少年儿童的人身受到了一些不法分子的侵害。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留守女童中受到性侵害案件的数量不断上升,受害人的年龄越来越小,情形已经不容乐观。据该县检察院统计,自2008年1月至2013年12月之间那坡县共发生了强奸案件47件47人,其中留守女童占32人,占受害人总数的68.09%,其中受害人年龄最大的16岁,最小的仅2岁。根据县妇联统计,那坡县留守女童有2286人,也就是说,每100名留守女童就有2-3人被性侵,比世界上性侵最严重的国家印度还要严重。如果,再不采取措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都无从谈起。县检察院在查处该类案件时,就案件的特点、发案原因进行分析。并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做好预防留守女童受性侵害的检察建议。县委县政府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县政府曾常务批示“县妇联、团县委、关工委、各乡镇根据检察院提出的意见与建议,采取有力措施,惩防并举,预防此类案件发生,切实保障好留守女童身心健康”。

  一、留守女童受性侵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案件每年发生呈上升的趋势。据统计2008年发案1件,2009年发案2件,2010年发案4件,2011年发案6件,2012年发案8件,2013年发案11件,其中2010年以后,每年的案发数增长迅猛 。

  (二)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较低,年龄呈两极分化。2008年至2013年,该院共审查批捕了侵害留守女童犯罪嫌疑人共32人,其中文盲8人,占25%,小学以下文化16人,占50%,初中以下文化4人,占12.5%;20岁以下的犯罪嫌疑15人,占46.9%,50岁以上的有13人,占40.63%。

  (三)被侵害女性年龄偏低,未成年少女所占的比率偏高。在被性侵害留守女孩中的平均年龄为8.7岁,14岁以下的幼女有23人,占71.8%。

  (四)在被性侵害的女孩中,农村留守女童共有24人,所占比例较大,约为40%。

  (五)犯罪嫌疑人是熟人、近亲属作案的较多。经统计32个犯罪嫌疑人中,熟人作案的性侵害案件有9人,占总数的34.38%,犯罪嫌疑人大部分是邻居、同村熟人,彼此熟悉,不设防,往往趁被害人在家中无人看管或独自在家门口玩耍,遂施以小恩小惠或以玩游戏为借口进行哄骗,以达到奸淫或猥亵的目的,暴力手段不明显;被害人近亲属犯罪的有12人,占37.5%,近亲属往往利用容易接近受害人、受害人放松警惕的机会,对受害人施以性侵犯。如李安规奸淫幼女案,就是利用其侄女陪自己同吃同住的便利,一旦其妻子外出不在家的晚上或白天,均对其实施奸淫。有的利用幼女到自己家中走亲戚时,主动留宿幼女,晚上乘机对其奸淫。

  二、留守女童受性侵问题愈发严重的原因

  (一)受害人父母外出打工后,在家的监护人对受害人的监护不力,关爱、保护不够。农村留守女童一般在农村跟随年迈的爷爷奶奶或者其他委托监护人生活,由于身体、经济等各方面原因,委托监护人不能尽到充分的监护义务,使未成年女性缺乏全面的保护和管理。特别是孩子在心理发育的过程中,缺乏性知识的启蒙教育和自我防范意识。据调查走访,大多数留守女童的监护人或家长都没有提醒她们在与异性相处时,哪些是带有善意的爱抚,哪些是恶意的图谋不轨。如该院在审理黄永平强奸女童案中发现,黄永平经常用花言巧语来哄受害女童,却没有引起受害女童父母重视,由于监护意识不强,在外出劳动时将女童单独与嫌疑人留在家中,累累给嫌疑人实施性侵害找到了机会,该女童也因为朦朦胧胧受骗被侵害,父母回家后,对女童情绪变化也没有引起注意,直到有一天,该嫌疑人向女童的父母提出要跟女童结婚,父母才如梦初醒,但为时已晚。

  (二)未成年留守女童的防范意识不强。未成年留守女童社会经验不足,往往缺乏犯罪防范意识,常因由于是熟人、亲戚的原因而丧失警惕性,容易轻信他人而遭受性侵。

  (三)犯罪嫌疑人文化水平偏低、法律观念淡薄。特别是一些老年人,只有小学文化或者文盲,多年独居,无人照顾,耐不住孤独和寂寞,身心缺少温暖,加之思想愚昧,内心空虚,没有健康、正确的文化消遣,才做出这些违法犯罪的事。黄永平强奸女童案是最典型的案例,按刑法规定,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幼女是否愿意都构成强奸罪,而45岁黄永平,强奸幼女后还公开提出与幼女结婚。可见,法制观念的淡薄。这个案件我们从三个方面来假设:如果女童父母尽到监护职责,不把女童单独与嫌疑人留在家中;如果女童有防范意识,识破嫌疑人的花言巧语,不上嫌疑人的当;如果嫌疑人有法律意识,明白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不管愿不愿意都构成犯罪。只要有个环节不出现问题,这个案件就不会发生。

  (四)事后处理不当,助长犯罪气焰。多数留守女童在遭到性侵害时,缺乏辩认和防御,没有防护意识和防范能力,不知怎么识别什么是被侵害,该如何去反抗,也不知用什么方式去表达,致使他们频频被侵害。在事后处理方面,监护人没有马上意识到孩子被侵害,未及时报案,导致证据时过境迁,无法提取。甚至一些幼女父母、监护人在孩子遭受到性侵害以后,虽气愤难当,但并没有诉褚于法律,而是为顾及“名声、面子”忍辱吞声,采取私了赔钱的方式解决,放纵了犯罪。这种心态和行为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他们变的更加肆无忌惮。如有一起亲舅舅侵占外孙女案,受害女童父母离异后外出打工,将女童寄养在外婆家,未满13岁就被亲舅舅性侵,第一第二次被舅娘与外婆发现,舅娘因此与舅舅离婚而外出打工,而女童与外婆一度忍让没有报案。女童因没有生活着落,因而忍辱跟舅舅发生性关系10多年,直到20多岁。由于案件发生时,没有报案,重要证人去向不明,现场已经被破坏,学校没有建立学生档案,无法查清首次被强奸时的年龄,无法取得被强奸时的证据,导致女童被强奸案无法定罪判刑,该案引起自治区检察院的关注,两次派法学专家到那坡分析指导审查,最后还是因证据问题不能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类似不在第一时间报案,选择私了的案件还有不少,严重侵害了女童的身心健康。百合有一起女童被性侵案,父母发现后,竟然想私了,后学校发现后让班主任及时报了案,公安机关在第一时间提取到犯罪证据,该犯罪分子被判刑。

  留守女童受性侵犯案件日愈增多,不仅对当地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而且对留守女童的身心健康也是一种极大的伤害,此案件的多发性破坏了当地的和谐,也使得当地人心惶惶,制定相关的预防措施已经刻不容缓。

  三、留守女童被性侵害的预防及对策   

  预防留守女童被性侵害案件的发生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做好预防工作,需要多方努力,齐抓共管。为此,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加强宣传教育,做好安全防范,形成全社会关心留守女童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以社区、乡村为单位宣传国家打击侵害妇女女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形成强大的震慑力。二是充分发挥妇女之家、家长学校等工作载体的作用,宣传女童保护的理念,传授防范侵害的知识。对女童进行青春期和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学会自救措施。三是对留守女童的监护人进行看管监护教育,对女童家长进行责任和安全意识教育,经常和孩子沟通,并及时发现、重视女童言行神态及身体的异常表现,仔细探究原因,及早消除隐患。 四是县妇联提出:以县妇儿工委办和县妇联为牵头,组织县直部门、乡(镇)、村(社区)为单位开展关爱留守女童先进工作评比表彰活动,增强活动的有效性。五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留守女童监护人员进行培训。

  (二)建设和谐社区,密切邻里关系 发挥妇联组织在家庭领域的工作优势,以五好文明家庭创建、平安家庭、和谐家庭建设为载体,开展“社区倡议书”、“致家长的一封信”等活动,树立爱护女童、教育女童、保护女童、为女童做表率的良好社会风尚,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未成年人权益的舆论氛围,让女童始终处于周围群众的保护视线之内,一旦发现性侵害“苗头”,邻居能及时出手相助。

  (三)及时提供法律帮助,加大打击力度 妇联要在第一时间表明观点,向司法机关提出妇联的主张和建议,形成打击合力,依法惩处犯罪分子。充分发挥维权志愿者的作用,对受害女孩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依托12338妇女维权热线及妇女维权站点,对发现的案件及时向上级妇联和当地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报告,加大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女童的保护力度。

  (四)以人为本,做好性侵害女童的跟踪关爱服务工作

  1、县妇联结合实际设立性侵女童心理辅导中心,做好性侵害女童的心理辅导服务工作,促进她们健康成长。针对女童在被性侵害后易发生的恐惧、自闭、抑郁等心理,妇联工作人员、心理专家要及时准确把握女童的心理需求,开展一对一的心理安抚,帮助她们尽快走出阴影;对受害女童的家庭成员进行心理干预及疏导,消除心理障碍,为家长和受害女童建立一个轻松有效的沟通环境。参与心理疏导的工作人员要注意保护女童隐私,避免让受害女童遭受第二次心理伤害。

  2、县妇联结合妇女工作专项经费并整合社会爱心力量,设立性侵害女童帮扶爱心基金,尽可能地对受害女童进行爱心帮扶。检察院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公室,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从审查逮捕、起诉、心理疏导进行专人负责,一体化办案。同时,对特别困难的受害人开展必要的救助。而作为检察机关,我们认为,通过以上政府行为,在社会上一定产生以下效果:

  一是监护人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的意识得到提高。加强对幼女要严加管教,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幼女要严加管教,不让其单独外出,更不能随便接受他人的财物或东西,以免受骗上当。特别是父母均外出打工者,更应随时关注幼女的身心健康。社会、学校和家长应根据幼女的年龄段和身心特点,对其进行恰当的性自我保护教育,告诉孩子除了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还要学习如何防范性侵害。当女童受到性侵害时必须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及早报案,保护现场证据,协助公安人员固定证据,防止证据灭失,不能留给犯罪分子钻空子的机会。

  二是未成年女童的防范意识得到提高。不轻易接受他人的财物引诱,拒绝他人接触身体,不轻易单独与他人相处。一旦发现异常举动要马上告诉父母和老师。防止容易轻信他人而遭受性侵。

  三是全社会维护女童权益意识得到提高。以妇联为牵头的预防女童遭受性侵害网络得到加强,形成强大的预防宣传阵势、树立抵御犯罪防范意识、营造不敢犯罪的社会环境、消除对受性侵女童的歧视,通过心理疏导,使她们在遭遇不幸之后,能得到及时,良好的治疗。为她们进行无偿的生理和心理治疗,尽早让受害者走出困境,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