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食药监管局首例行政诉讼案胜诉

20.09.2016  04:34

        2016年9月,原告肉类经营户黄某诉被告百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诉讼案件有了结果,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黄某败诉,认定被告百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至此,该案件成为百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局以来首例行政诉讼并胜诉的案件。

        2015年11月11日7时许,被告依职责在百色城区开展肉类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原告位于百色市右江区东风农贸市场68号肉类零售摊位案板上摆放着待销售的猪肉未印有动物检疫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原告现场不能提供该批肉类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待售的猪肉、骨头等共190.9斤,货值金额共计2429.7元,并于当日对原告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猪肉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6年1月8日,百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原告黄某作出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猪肉、骨头190.9斤,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原告黄某不服,于2016年3月7日向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右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案件于9月2日判决被告黄某败诉,维持百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原告黄某开出10万元的罚单,是2015年10月1日新《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迄今为止百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违法经营肉类的违法行为作出的最严厉处罚,彰显了该局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提出的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四个最严”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百色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黄文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