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洲区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公开答复刑事申诉人

03.04.2015  11:02

    广西检察网4月3日讯(通讯员潘秋帆)“我明明是被打成了重伤,法院却以被告人故意伤害造成轻伤定罪量刑,我对法官的公平公正执法很是怀疑。经过今天你们对案件的公开审查以及对我的耐心解释,我知道法院的判决是公平正确的。”申诉人陈某某感触颇深。

  4月1日下午,长洲区检察院组织召开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会,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就被害人陈某某不服长洲区法院生效判决刑事申诉一案,进行了公开答复。

  2013年9月2日零时许,被害人陈某某因被告人莫某某不去参加其生日晚会与莫某某产生矛盾,继而发生斗殴,在打斗过程中,陈某某被莫某某用刀砍伤左前臂,被与莫某某的同伴严某某(另案处理)用砖头扔中右侧额颞部。经鉴定,陈某某的颅脑损伤程度达重伤,左前臂损伤程度达轻伤。参照鉴定意见可认定陈某某的颅脑重伤并非刀伤所致。从现有证据分析,莫某某与严某某对致伤陈某某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因此莫某某对陈飞林的重伤后果不负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陈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抗诉条件,长洲区检察院作出了不予抗诉的决定。

  为使申诉人信服, 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透明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提高执法公信力,促进申诉人息诉罢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长洲区检察院决定组织召开刑事申诉案件公开答复会,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答复会上,案件复查承办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认定的法律依据对申诉人进行耐心的释法说理,申诉人当场对检察院不予抗诉的决定表示没有异议,愿意息诉罢访。

  “我认为检察院在办理这件刑事申诉案的过程中,能够以严谨的态度对这个案件进行审查,在复查过程中能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办案过程做到公开、透明,依据充分、合法。我同意检察机关的复查处理决定。”作为受邀人员的人民监督员钟夏在会上发表她的意见。

  “随着检务公开的深入开展,我对检察工作的认识也越来越深,检察机关接受社会监督也越来越真,这对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会后,人民监督员钟夏感慨万分。

  今后,长洲区检察院将把刑事申诉公开审查作为提升执法公信力和促进息诉罢访的有效手段,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规范制度建设, 有效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

  (作者单位: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