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司法厅:建立完善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机制 实现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新突破

12.01.2015  11:51

 

              自治区司法厅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社区矫正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国、全区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今年5月20日自治区党委书记彭清华到司法厅调研时强调“关于制定我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标准”的要求,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司法厅经多次深入基层调研,根据财政部、司法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于2014年12月底,与自治区有关厅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矫正经费开支范围,强调要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的保障和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的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通知》出台,使我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实现四个方面突破。

 

              社区矫正经费开支范围取得新突破。 通知》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财行[2012]402号)规定,开支范围包括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管理费,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社区矫正设备费等。在此基础上,根据基层工作实际,开支范围增加了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支出项。

 

              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具体标准取得新突破。 通知》规定,各市本级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每年不低于8万元,并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县级社区矫正经费按照年度社区服刑人员在册人数每年不低于1200元/人的标准核定。该标准的制定完善了我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制度,建立了按社区服刑人员数量核定社区矫正经费的制度。

 

              自治区层面对社区矫正经费补助取得新突破。 通知》规定,自治区财政根据全区年度社区服刑人员在册人数,结合财力情况,对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经费予以适当补助。2014年,自治区财政补助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经费达2000万元。这一规定,破解了地方财政困难的地方对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具体标准难以落实的问题,从自治区层面保障了全区社区矫正工作正常运转。

 

              社区矫正经费对基层司法所一线保障取得新突破 。《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基层司法所业务经费的投入,提高基层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水平,优先保障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所需基本执法装备。要求各市、县财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重视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专项经费的保障落实,保证司法所的社区矫正专项经费不低于保障标准的70%,确保社区矫正一线经费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