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间 南宁渔政再查两艘违规船只

27.05.2015  20:39

5月22、23日凌晨,南宁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在分别在石埠渡口和南宁大桥查处两艘违规船只。

禁渔期以来,南宁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克服困难聘请人员,增加渔政执法力量,采取24小时值班,公开值班电话,接到群众举报立即查处。5月22、23日凌晨,渔政值班人员分别接到上游和下游的举报电话,立即组织执法员前往查处,当执法人员准备到达现场后,违法人员发现渔政执法船后弃船上岸逃匿,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留下的电鱼工具、渔获物进行勘验、取证,并把留在现场船只带回做进一步调查,这两起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第六十三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法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伍佰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的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四)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