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生孩子 男子与妻子“离婚同居”13年后再复婚

19.04.2015  10:55

为生孩子,一男子与第二任妻子“离婚同居”13年后再复婚;病逝后,离婚期间的财产分配引发争议

男方离婚期间买房 是遗产而非夫妻财产

广西新闻网 -南国早报记者  彭宁莉  通讯员  张海志

离异育有双胞胎女儿的陈某,与第二任妻子黄某为了再生一个孩子,不惜办理了离婚手续,过上了长达13年的“离婚同居”生活,后来再复婚。多年后,陈某没立遗嘱便突然病逝,因离婚期间的财产分配存在争议,双胞胎女儿和黄某对簿公堂。近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审结此案时判决,诉争房产应视为遗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双胞胎女儿与父亲后妻争遗产

燕燕(化名)和丽丽(化名)是一对双胞胎姐妹,两人诉称,早在1989年,父亲陈某就与母亲离婚,并与母亲各自抚养一个女儿。1991年底,父亲与另一女子黄某再婚,1994年又与其离婚,直到2007年才与黄某复婚。2012年7月,父亲因病去世,留下了一套房产、若干工资余额以及近8万元个人住房公积金。但由于其生前没有立遗嘱,目前这些财物都在父亲的第二任妻子黄某手中。因双方为遗产分割问题争执不下,姐妹俩只好诉至法院。

这对双胞胎姐妹称,父亲的房产于1997年购买,并于2002年一次性交清房款。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双胞胎姐妹、黄某以及其女儿清清(化名)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由于从陈某购房到交清房款期间均系独身生活,故其购买的现住宅为个人遗产,依《继承法》的规定应由她们4人共同继承平均分配。而近8万元住房公积金中,父亲与黄某离婚期间所得的1.6万余元应视为遗产,之后的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其中4.7万余元应由4名法定继承人平均分配。

夫妻离异13年原是“假离婚”

不料在法庭上,黄某却道出了这段曲折的婚姻背后的真相。

原来,陈某与黄某之所以在结婚3年后离婚,又在离婚13年后复婚,都是为了孩子。黄某称,因陈某与前妻已育有两个女儿,按相关法规不能再生孩子,但她又十分想有一个自己的孩子。为了满足她的愿望又不影响陈某的工作,两人决定“假离婚”。

黄某表示,虽然期间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她与陈某的事实婚姻是从1991年一直延续到了2012年7月陈某死亡。因此姐妹俩提出平均继承房屋是不合理且没有法律依据的。她认为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割夫妻一半财产后再由4人继承剩下的另一半。同时,由于该房屋是她和女儿生活居住的唯一房产,双胞胎姐妹又都已结婚生子并有自己的居所,就不应争夺该房屋的所有权。